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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04-27   劳动保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多年来,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是依照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2005年2月,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重新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央编办确定的新的职责分工,针对近几年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分7章46条,分为总则、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几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10项内容

    1.《条例》明确了烟花爆竹的概念
   《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3.《条例》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4.《条例》明确了4项行政许可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其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2项的行政许可;公安部门负责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发放。
    5.明确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6.明确了持证上岗工种
    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7.明确了经营的形式和行为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形式分为批发和零售2种,经营的布点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对经营行为的规定是,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企业采购,向零售企业供应;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不得直接从生产企业订货。
    8.明确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如果发生丢失,要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追缴丢失的物品并实施处罚。
    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9.明确了对生产烟花爆竹所用原材料的限制
    一是限制用量,不能超量使用,须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二是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10.明确了打击非法行为的职责
   《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条例》第36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近几年来发生在烟花爆竹行业的爆炸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实践证明,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因此,《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1.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2.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5.对违反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此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因此,《条例》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丢失物品予以追缴。

三、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条例》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1.规定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城市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2.规定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规定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零售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4.规范了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5.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关于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

    1.为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针对烟花爆竹运输中存在的同一个运输许可证被重复使用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1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许可事项。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3.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了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

五、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

    针对近几年来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了维护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共安全,《条例》规定了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经过有关公安部门许可,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