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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立法探路

2007-03-13   现代职业安全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回顾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劳动安全法规的颁布与实施

  四川率先为劳动安全立法

  建国以来,我国企业安全生产主要依靠行业进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各级工会进行监督。十年动乱期间,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到“文革”结束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极不建全,因而事故频发,仅四川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每年就上千人,是全国死亡人数最多的省份。面对事故频发,采取什么办法来扭转这种局面,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经多次研究认为,单纯靠行政管理难以改变局面,必须按照中央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实行劳动安全立法,走依法管安全的道路。这个意见得到省人大的支持,也得到国家劳动总局的认可:认为四川制定地方劳动安全法规的路子是对的,因为当时制定全国性的劳动安全法规还不具备条件,四川可以先搞,在全国带个头,摸索经验。在各方支持下,1980年四川省政府向省人大正式提出制定“劳动安全条例”的建议,并在省人大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了起草小组。

  但是,制定劳动安全法规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不知怎么做,当时对国外情况了解也很少。起草小组便以当时的行政规章和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为基础,结合客观实际,首先由各部门提出应写入法规的条款,尽可能涵盖各行各业,起草小组根据法规的总体要求,再进行综合平衡。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总体上分成实体法和组织程序法两个部分,前者是基本要求,后者是监察和违章处理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主要是针对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当时事故主要发生在这些企业,而刚刚兴起的乡企及私企尚不具备管理条件。
  经过一年的调研,广泛收集意见,初稿形成。1981年3月,省政府正式向省人大报送《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条例(草案)》、《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监察和违章处理办法(草案)》(简称劳动安全法规,下同),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次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审议通过,并定于198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全国依法管安全开了个好头

  全国第一个地方性劳动安全法规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依法管安全的道路。四川省政府在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两个劳动安全法规的制定,是劳动保护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是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四川省劳动安全法规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单一的行政管理下出现的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管理不力,违法不究,生产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状况,生产中的违章违纪行为大大减少。
  劳动部对四川制定的劳动安全条例十分重视,积极向各省推荐。到1987年,全国先后有辽宁、上海、广东、安徽、陕西、内蒙、新疆等10几个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的同志,来四川考察劳动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到1990年,全国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颁发了劳动安全条例和劳动安全监察办法,为全国依法管安全奠定了基础。
  
  法规颁布后很抓普法教育

  劳动安全法规的颁布,是四川省劳动安全建设上的一件大事,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省政府下发了贯彻执行四川省劳动安全法规的通知,召开了全省电话会议,省委书记亲自讲话,各地也纷纷召开会议宣传贯彻,从而在全省展开了广泛宣传学习劳动安全法规的活动。省劳动部门编写学习宣传提纲,印发劳动安全法规70万余册,发到各地和厂矿企业。各地广泛运用报纸、电视、电台等进行宣传,全省90%以上职工受到教育。在宣传学习中,各地重点抓了厂矿领导的学习,各厂矿也举办了车间主任、班组长培训班,使他们尽快熟悉法规要领。省劳动部门在指导全省学习劳动安全法规的同时,也大力加强劳动安全监察干部的培训。首先在省、市(地)、县安办和劳动部门中任命了第一批423名四川省劳动保护专职监察员,到1987年专兼监察员已达3165名。与此同时,还在34个企业开展了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的试点,起草了一整套实施劳动安全法规的文件,从而在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为全省实施劳动安全法规作好了充分准备。

  四川省在开展劳动安全法规宣传中,得到各级人大的大力支持和指导,许多市、县人大主任参加宣讲,主持厂矿长和部门负责人培训考试,促使法规宣传更为普遍,对全省普法教育活动也是一个推动。
  
  逐步甩掉事故大省帽子

  四川省在执行劳动安全条例以来,在降低伤亡事故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实施劳动安全条例前的1981年,全省县以上企业(含原重庆市)因生产事故死亡981人,重伤2168人。实施法规的第一年(1982)死亡831人,重伤1994人,分别下降15%和8%;1983年死亡823人,重伤1703人;1984年死亡848人,重伤1576人,连续3年事故下降;但是到1985年事故陡然上升,死亡931人,其主要原因是我省大多数为中小企业,条件差,加上10年动乱的破坏,许多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施中逐步暴露出安全基础薄弱,执法意识差,因而这些企业难以在短期内达到劳动安全条例的要求。因此,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县以上企业开展安全达标,即达到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的标准。这是一次大规模的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条例的活动,通过5年的努力,全省70%的企业达到或基本达到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的标准,加强了企件。从1986年全省伤亡事故逐年下降,到1991年全省县以上企业因工死亡560人,重伤748人,分别比实施条例前的1981年下降42.9%和65.5%,千人死亡率从0.2083下降到0.096。从此,四川省逐步甩掉了伤亡事故大省帽子,全省劳动安全形势趋于稳定。
  
  不断完善,适应新体制

  四川省的劳动安全法制建设,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不断加强和完善,两个条例先后在1990年和1995年作了两次修改。在适用范围上,从原县以上企业扩大到全省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原有的县以上企业和新增加的乡企、私企和外企。在内容上,由于公路交通和内河航运,国家已有专门法规,因此新修改的条例没有再写上;由于省政府制定了省、市(地)县、乡长安全生产职责,强化了政府对劳动安全的管理,应该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因此在新条例上增添了此内容;针对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新修改的条例中专门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同时将原两个法规合并,改为《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以后又改为《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使我省劳动安全法规建设,适应了形势的发展。

(作者为原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