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2007年4月9日签发第493号国务院令。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是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条例》对其适用范围以及事故的分级、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题做出了全面的法律规定,是行政机关、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应当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只有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必要性,深刻理解其法律内涵和精神实质,把握其重要的原则、制度、机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才能真正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落到实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艰苦努力,全国安全生产呈现了总体平稳、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各类事故导致的严重后果,一是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各类事故直接威胁、损害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保护人权首先要保护人的生命权。近六年我国发生的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高达80万人,直接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给受害者及其亲属和家庭带来了损害、痛苦和困难。二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各类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还使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蒙受巨大损失。据保守的估计,近六年我国各类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人民币1万亿元以上。三是影响了改革开放。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建立具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和谐社会,振兴中国。而频繁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危害了生命健康,阻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国家形象。因此,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势在必行。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立法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出现了新特点、新情况,原有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立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立法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相关立法互不衔接,难以操作,缺少统一的基本法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出多门”。二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不规范。譬如,事故分级及其标准不统一。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虽然很多,但是始终没有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及其分级要素做出过统一规定;事故报告的义务、责任主体不明确;事故报告的对象不统一;事故报告的时限和内容不一致;事故调查的主体不统一;事故处理的规定不统一。三是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实施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完善,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处罚幅度过轻,不足以震慑和惩治事故责任者,不利于安全生产法律秩序的建立。
要解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立法滞后的问题,抓紧制定《条例》十分必要而紧迫。制定《条例》,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需要。党中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专节进行规划。国务院确定了安全生产十二项治本之策。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对依法查处重大、特大事故做出了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条例》,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由此可见,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和重要决策的需要,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实施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举措。
制定《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需要。一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法可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纷繁复杂,必须依法确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和机制、基本法律制度、职责和程序和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必须依法严究事故责任者。安全生产实行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查处事故的法定职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只有制定《条例》,才能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制裁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三是依法组织调查事故,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企业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既是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又是政府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的地位、职权和责任,有利于增强政府对事故责任者查处的力度,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权威性。
制定《条例》,是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的特点,需要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安全生产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要解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法出多门”和“法律冲突”的矛盾,必须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通过制定《条例》,统一关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体、职责、程序,建立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理顺关系,形成层级分明、衔接有序、高效统一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体系。
制定《条例》,是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需要。依法治安、重点治乱的重点是要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只有明确事故报告义务人和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加重事故责任,加大经济处罚幅度,严刑厉法,才能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震慑和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完善安全生产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