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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7-07-20   中国政府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7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意义?

    答: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妥善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维护铁路交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暂行规定确立的事故调查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二是,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不适应铁路事业的发展;三是,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调查事故责任;四是,暂行规定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标准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特别是,铁路经过六次大面积提速,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准确地调查铁路交通事故原因和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促进铁路交通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暂行规定作出全面的修改。     

    问:条例适用于什么样的铁路交通事故?

    答: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另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暂行规定只对前一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了规定。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运输主体日趋多元化,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全面管理,条例将这两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一纳入了适用范围。     

    问:条例是如何划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的?

    答:目前,我国事故等级主要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铁路运输行业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实践中,除了根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外,还应当将列车脱轨辆数和中断铁路行车时间作为划分事故等级的重要依据。为此,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这样规定既保持了国家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上的统一和协调,又兼顾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关于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制度,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条例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作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还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规范了事故报告的内容。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和具体救援请求等。对于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三是,建立了值班和举报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铁路交通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问:条例是如何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作出规定的?

    答:铁路运输具有轨道性、网络性,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就会对区域性或者全国性运输网络产生影响。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条例对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应急救援工作,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了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的应急处置职责。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二是,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抢修职责。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三是,规定了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程序,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有关权限。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四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事故应急救援予以支持、配合。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问:条例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作出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我国铁路运输管理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的体制。从日常运力资源的配置、运输安全监管到特殊情况下的运输径路的调整,都是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有利于尽快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抢修、开通线路,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同时,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涉及机车车辆、线路设备、通信信号、行车指挥等多个方面,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由铁路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更有利于准确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条例充分考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点和现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情况,对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和参加部门。条例根据不同的事故等级,分别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二是,规范了事故调查的期限。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并且明确了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是,规定了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和效力。条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四是,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要求。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规定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由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

    答: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也对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确立的赔偿原则,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条例在综合考虑城乡收入水平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是,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条例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条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五是,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比如,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