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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十一)

2007-08-01   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组职责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职责是事故调查工作的核心。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事故报告经过;
  
  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三)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
  
  2.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
  
  3.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
  
  4.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
  
  5.最终伤亡情况;
  
  6.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五)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
  
  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人员。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
  
  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
  
  2.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3.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七)总结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的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
  
  1.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3.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4.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6.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7.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等。
  
  (八)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以下性质: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时效性。
  
  (九)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是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这是事故调查最核心的任务,是其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