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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二)

2007-08-01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涉及的面很广,针对这一特点,制定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涉及众多行业或者领域,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个部门的职责,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已经作了相应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