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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05-12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燕赵都市报
 
  新闻提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同时,国务院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同步施行,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享有人行道的绝对优先权之类重大变化外,《条例》又对道路交通进行了细化规定,一些条款令人耳目一新。日前,省会交管局的几位交管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全程记录,以飨读者。
 
  可个性化装饰爱车 营运车要装“黑匣子”

  按照《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这样,只要不影响安全驾驶,在法律和公共道德范围内,就可以随意装饰你的爱车了。

  《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另外,第62条第7款又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行驶记录仪被交警称为“黑匣子”。

  私家车两年检一次 新手有1年实习期

  《条例》第1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另外,第22条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这样,实习的新手就会受到大家的一些照顾了。

  守法可获长期驾驶证 不能随便悬挂小饰品

  《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喜欢在车里挂小饰品的女士们可能要受到限制了,《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醉酒不许骑自行车 上下车必须走右门

  《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些都是以前的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

  另外,第77条还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夏天女士穿裙子就不方便坐摩托了,法律规定,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小事故可自己协商 毁灭现场要负全责

  《条例》第86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条例》还对肇事逃逸责任做了具体规定: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是,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也可由交警处理了,这是《条例》第97条的规定。

  停车要远离加油站 违法可以解释申辩

  《条例》第63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违章人还有了对交警申辩的权利,第110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本报记者:吴艳霞;通讯员: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