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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释义

2009-10-16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释义】本条是鼓励、引导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

    本条旨在通过鼓励和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解决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的火灾责任赔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火灾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经营者不断提高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条件的积极性,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提高全社会火灾防范水平的重要手段。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保险业与消防按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要和动因。把消防工作与保险业相结合,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既可以促进消防安全工作:也可以拓展保险业的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既是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任何社会都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等各类风险,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认识到,除了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外,各种各样的责任事故也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破坏。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在当前各类责任事故发生频繁、涉及面广泛的背景下,责任保险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本条的规定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业应当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作用,看到发展火灾公众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保险业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参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和保险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把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目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普遍认识,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不了解,业主、经营管理者还没有普遍树立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意识,认为火灾风险发生频率低,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意愿不强,加之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标的分散、保费低廉、风险集中的特点,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因此,现阶段一些保险公司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这也是从国际国内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在体制、机制方面取得创新,尤其要突出“以认为本”,坚持“社会效益”原则,将保障火灾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作为首要目标,尽快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赔偿原则、责任限额、保险条款和费率等作出决定,积极争取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对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在确保公众利益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让保险公司的赔付部分和内部成本基本持平或略有赢余,从而保障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的落实和健康发展。

  在《消防法》修改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国家强制保险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考虑到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国家强制保险,其主要目的还是鼓励和引导公众聚集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单位积极投保。实践中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可能承担的责任等也不尽相同;保险企业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方面也缺乏经验。因此,有关强制投保的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具体问题还难以确定,短时间内也难以提出具体方案,立即实行国家强制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投保,鼓励保险企业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待条件成熟时总结实践经验,再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为妥。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设施。公众聚集场所由于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并产生巨额的急救、医疗费用,伤残、死亡补偿费用等赔偿责任。这些巨额的损害赔偿,超出对受害公众负有责任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财力范围,就可能对伤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死者家属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进而影响社会安定。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很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火灾发生后,相关场所、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本身也受到重大财产损失,无力承担对受害公众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比较多见。为了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安抚死者亲属,需要由当地政府补偿。这样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并不能保证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同时,从分清法律责任,惩戒责任者的角度考虑,也不尽公平合理。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实际上是通过社会化的防灾机制,将火灾风险由社会承担,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当方面的法律纠纷,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划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只能转变。

  除了公众聚集场所外,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由于起所从事的行业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也可能造成企业附近的居民或者其他群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因此,鼓励和引导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国家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业要加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力度,提高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建立以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体系,及时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产品,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的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要依托专门的责任保险经营管理部门,积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结合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特点制定确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防灾防损和评估定损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承保前应当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并督促企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配齐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承保后应当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显降低保费标的的危险程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降低或退还相应保费。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险监督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险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预防对策;要鼓励探索保险业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投入使用前、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障。

    四、努力培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意识,继续深入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要加强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培育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的责任意识、责任风险意识和责任保险意识,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各地区要坚持“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结合本地实际争取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提高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渗透力和承保面,采用多种形式,不断扩大覆盖面和渗透面,增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