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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解读

2010-10-2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其中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求及监督、处罚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介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一直存在,但相关要求都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对企业的刚性约束不强,执行效果欠佳。此次出台的《规定》中,要求更具体、标准也更严格。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规定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在下井次数上,要求每班都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在下井方式和时间上,要求带班下井领导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对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规定》强调了三大方面: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要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彭建勋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不是对区队长、班组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对现场管理的督促、指导和加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须公示

  为有效保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规定》制定了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庞大监督体系,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检查内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该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存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了煤矿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外,《规定》还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相关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属实,要依法从重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事故煤矿违规最高可罚500万元

  此次出台的《规定》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关部门将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要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对于事故矿井,如果确认带班领导没有下井,除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外,有关部门还要对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事故煤矿,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20万元(一般事故),50万元(较大事故),200万元(重大事故),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一般事故),40%(较大事故), 60%(重大事故), 80%(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