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下)

2004-09-23   《中国安全生产报》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谈到《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时,国家局政法司法规处副处长邬燕云说,法制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样更要依法进行。这样做,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护遵章守纪的生产经营者,使他们正常而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准确地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者,使他们口服心服,整改隐患,安全生产;同时,还便于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依法保护,避免因执法产生纠纷。正因如此,作为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依据的《处罚办法》,应当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事实正是这样的,《处罚办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单列一章,专门对有关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仅从篇幅上看,这一章就占整部法规的一半左右。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具体分三种情况:

     一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如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可以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进行整改,并且还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条款进行细化的行政处罚。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事故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发生1人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3人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可以设置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规定而增设的行政处罚。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组织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邬燕云说,这部法规的最后部分是行政处罚后的备案问题。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和监督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办法》规定: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邬燕云最后说,目前,正处于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应该是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学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抓紧时间认真学习,这将为今后自己的“安全”执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