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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消防行政许可的影响

2004-10-28   《现代职业安全》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消防行政许可设定要于法有据,实施要依法办事
  消防行政许可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消防安全实施消防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设定。目前,消防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太乱,不仅有立法权的机关设定消防行政许可,一些没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在设定消防行政许可,甚至公安机关利用“内部红头文件”也在设定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消防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范围内。原有公安部规章以及地方性消防规章中设定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清理,凡需要保留的,应当通过修改消防法进行重新设定。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逐步向消防监督管理过渡。

消防行政许可的管理公开透明
  由于少数消防监督部门行政许可随意性大,规范标准执行不一致,撤销许可的任意性较大,时常出现今天批、明天撤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行政许可的严肃性,损害了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管理透明作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它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平等对待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公安消防机构就要准予许可,不得因个人身份、外表而给予不同的待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它要求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不得与申请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与申请人有密切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这样,以消防行政许可为主要手段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得到了彻底改变。

消防行政许可服务要便民快捷
  过去在消防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的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人民群众办事难的情况。为了从法律上、制度上解决问题,《行政许可法》把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作为一项原则规定下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改变工作作风,将以前由申请人到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的转变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对申请应当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同时,消防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条件允许的地方,应当建立统一、集中或联合办理等便民的许可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消防行政许可权力要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时,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容易产生官僚主义,行政管理效率因此而降低,行政许可中的腐败现象随之产生。《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的权力进行了浓缩,对消防行政认可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如: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未依法举行听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等,除行政行为无效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要进行赔偿。这些规定,意味着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高度负责,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由许可人自己承担,充分体现了“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消防行政许可强化了监督检查
  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消防部队的特殊体制,基层单位仅有3-4人,往往一人分管几项工作,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极有可能侵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滋生腐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首先强化了上级公安消防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其次,强化了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在《消防法》的基础上更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义务,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方式和程序,并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准确地掌握被许可人的消防安全条件。同时,法律首次对消防行政许可撤销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因公安消防机构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无效并撤销,给被许可人带来损失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赔偿。并规定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行政许可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起该行政许可的申请。这一法律的实施,为公安消防机构规范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没有地域限制,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再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