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
2016-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收藏
发表评论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发 文 号】国核安发[2016]79号
【发布日期】2016-04-08
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对2007年12月29日公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进行了修订,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及《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的解释和说明》(见附件2)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民用核安全设备
(一)从事相应活动的截止日期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未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或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相应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二)许可证申请单位模拟件制作要求
1.近五年内有良好供货业绩或者正在执行供货合同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可不进行模拟件试制,但应提交业绩及样机鉴定详细资料。
2.已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但近五年内没有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进行模拟件试制,除非能证明所完成的样机鉴定过程和结果完全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
3.其他申请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模拟件试制。
(三)核燃料循环设施后处理厂专用核安全设备
现有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可按照“核安全2级覆盖放化1级、核安全3级覆盖放化2级、1E级设备等效”的原则,开展相同设备类别核燃料循环设施后处理厂专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无需单独提出申请。
二、关于原有民用核安全设备
我局将根据修订后的目录对现有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许可范围进行统一调整并发布,在此期间各单位可依据原许可范围开展活动。
三、关于暂未纳入目录监管的核安全设备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切实加强有关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调试、运行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并对其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4月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