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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管理规定[2004]

2004-12-13   京煤安监〔2004〕6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依法规范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工作,现制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煤矿新建、重大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煤矿建设项目的试运转,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备案。

  (五)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转正常后,应当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六)煤矿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评价达到验收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向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五)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六)联合试运转报告;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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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验收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和纪检组长担任,验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工作。

  (一)受理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验收

  1、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2)安全设施和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5)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申请表及报告书格式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4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