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建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该标准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发布。本标准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72-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标准解释工作。区、县建委应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行本标准情况的检查。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0.3 生活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立的生活区。
1.0.4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且工期在60 天以上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标准。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下或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下且工期在60 天以下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5 生活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为施工企业提供建立生活区的必要条件。
2 一般要求
2.0.1 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划分,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进行围挡,且高度不得低于1.8 米。
2.0.2 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
2.0.3 生活区用房必须安全、牢固、美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2.0.4 生活区各种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2.0.5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2.0.6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3 生活设施
3.1 生活区设置
3.1.1 生活区必须设置办公室、传达室(门卫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3.2 宿舍
3.2.1 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 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 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 人。
3.2.2 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 米,面积不小于1.9 米×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 米,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 层。床头应设有姓名卡
3.2.3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3.2.4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3.2.5 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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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食堂
3.3.1 装修食堂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3.3.2 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
3.3.3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
3.3.4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硬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3.3.5 食堂必须设置隔油池。
3.3.6 食堂制作间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3.7 制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
3.3.7 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应有距墙距地面大于20 厘米的粮食存放台。
3.3.8 食堂必须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3.4 厕所
3.4.1 生活区内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3.4.2 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采用水泥地面。
3.4.3 厕所大小应根据生活区人员数量要求设置。
3.5 盥洗设施
3.5.1 必须设置满足施工人员使用的水池和水龙头。
3.5.2 盥洗设施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3.6 淋浴间
3.6.1 淋浴间必须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喷头,保证施工人员定期洗热水澡。
3.6.2 淋浴间内必须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3.6.3 淋浴间内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3.6.4 淋浴间的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用电安全。照明灯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和防水开关
3.7 文体活动室
3.7.1 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和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
3.8 办公室
3.8.1 应配备药箱及一般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
3.9 开水房
3.9.1 设置开水炉或饮用水保温筒。
3.10 通讯设施
3.10.1 生活区内应为施工人员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
4 卫生、防疫
4.0.1 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4.0.2 生活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
4.0.3 生活区必须有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
4.0.4 生活区垃圾必须存放在密闭式容器中,并及时清运,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合运输、消纳。
4.0.5 厕所必须设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定期消毒。
4.0.6 生活区应配备卫生监督员,对生活区及个人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0.7 施工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 食品卫生
5.0.1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0.2 食堂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卫生许可证必须挂在制作间明显处,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0.3 炊事人员配备两套工作服、帽,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5.0.4 炊具、餐具必须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5.0.5 开水炉或盛水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设专人管理。
5.0.6 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加工和保管,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有遮盖。
5.0.7 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食品和原料。
5.0.8 严禁食用变质食物。
5.0.9 剩余饭菜应倒入密闭泔水桶中,并及时清运。
5.0.10 库房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库房不得兼做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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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保卫消防
6.0.1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法规和规定,制定保卫消防预案。
6.0.2 生活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大门口应有专职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6.0.3 生活区应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保卫消防工作的实施。
6.0.4 生活区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口,特殊情况必须留宿的,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人员备查。
6.0.5 生活区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消防责任人。
6.0.6 生活区内的用电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标准。
6.0.7 用火点和燃气罐不能放置在同一房间内。
6.0.8 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
7 环境保护管理
7.0.1 生活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
7.0.2 生活区内地面必须平整夯实,并且应有绿化或美化措施。
7.0.3 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7.0.4 严禁生活垃圾与建筑渣土混合运输、消纳。
7.0.5 隔油池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掏。
7.0.6 控制噪声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