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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1997]

2005-09-12   京建材[1997]519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节约能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建筑节能是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新的国家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以下简称《标准》),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建科〔1997〕31号文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已颁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01-602-97)(以下简称《细则》)地方标准。为了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和执行《细则》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居住建筑(含单身宿舍、幼儿园、招待所、旅馆等。下同。)及小区的供热系统都必须按《细则》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

  二、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严格按《细则》的要求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在施工时擅自要求取消或削减节能设计,如有违反,限期纠正,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三、凡在北京地区建设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节能篇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细则》的规定编写,并送市节能篇评估办公室评估;设计单位(含外地及境外)必须严格按《细则》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及建筑与供热系统具体的节能措施,设计施工图纸经专人审查后加盖“节能设计专用章”。(外地及境外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审查,并加盖“节能设计专用章”。)

  四、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居住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纸上是否盖有“节能设计专用章”,对无章者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不得承包没有节能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严格按图施工。施工中如遇问题需要改变设计时,必须会同设计单位进行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施工。

  六、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有关技术负责人的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并统一制作“节能设计专用章”。各设计单位须设经培训合格的专人负责对节能设计进行审查,严格按《细则》有关规定把好质量关。

  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和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节能设计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区县监督站对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样检验;工程竣工后,进行质量检定、发放合格证书。对在施工中没有按节能设计施工或达不到节能要求者,责令限期纠正。并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凡符合《细则》规定的节能住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者,经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在设计施工图纸上加盖公章后,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0%。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九、本规定由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8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严格按本规定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凡已出图尚未开工的居住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细则》规定组织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