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 的通知
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各区(县)规划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经2002年12月18日“第30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严格按照该处罚细则制定的标准执行,以确保处罚细则得以顺利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附表(试行)(略)
3.《<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附图(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时,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本处罚细则附表所制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条 本处罚细则中,处罚标准主要依据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及违法建设的性质而制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包括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建设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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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根据土地地价情况,将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以下七类(详见处罚细则附图):
(一)A类涉及区域: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
(二)B类涉及区域: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
(三)C类涉及区域:
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
(四)D类涉及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五)E类涉及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F类涉及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顺义区、门头沟区、昌平区、首都机场以及远郊区(县)中心区域。
(七)G类涉及区域:
怀柔区、密云县、平谷区、顺义区、房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
第五条 依照建设项目立项及违法建设主体将违法建设分为开发单位、非开发单位、个人和一般建筑物,再按照使用用途进一步细化。
(一)开发单位
1、非居住建筑:会展中心、写字楼、商场、超级市场、饭店、银行、高尔夫球场等。
2、居住建筑: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四合院等。
(二)非开发单位
1、经营用房:商业用房、出租办公楼等。
2、生产用房:自用办公楼、工业厂房及相应附属设施、仓库等。
3、生活用房:职工宿舍、大学生公寓、老年公寓、食堂等。
文教、体育、卫生、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按生活用房标准处理。
(三)个人
1、经营用房:属于营业性质的房屋。
2、生活用房:属于居住性质的房屋。
对一般建筑物、施工暂设、棚房及其它临时建筑物按400元/平方米处罚。
第六条 依据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设置以下固定的系数,相应减轻或加重处罚。
对于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同意)、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视其情节给予减轻处罚,按处罚细则附表中标准乘以系数0.9、0.8、0.7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对于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给予加重处罚,按本处罚细则附表中标准乘以系数1.1、1.2、1.3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时,应公正执法,严格执行本处罚细则。
第八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及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可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暂停核发该违法建设单位的其它规划许可证件。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