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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1991]

2005-09-29   (91)京建施字第124文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北京市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并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施工作业的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二章  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

  第三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四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殊情况必须采用有效技术措施,并上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五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三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六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得小于8厘米,无腐枯、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第七条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第八条 杉篙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铅丝,搭设高度在6米以下的杉篙脚手架可使用直径不小于10毫米的专用绑扎绳。

  第九条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第十条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杉篙不得大于1.8米,钢管不得大于1.5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第十二条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米。严禁用竹芭作脚手板。

  第十三条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高度在20米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第十四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十七条 插口、吊篮、桥式脚手架及外挂架应按规程支搭。脚手板必须坚实并固定铺严。脚手架与建筑物应拉接牢固,并立挂安全网,安全网下口应兜过脚手板下方后封严。外挂架必须用有防脱钩装置的穿墙螺栓,里侧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桥式架必须有灵敏、有效的防脱钩自锁装置。桥式架立柱必须随层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

  第十八条 插口架别杠应用10厘米×10厘米的木方,别杠每端应长于所别实墙20厘米,插口架子上端的钢管应用双扣件锁牢。吊篮靠建筑物一侧应设1.2米高护身栏杆,使用时应与建筑物拉牢。

  第十九条 工具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用保险绳,吊篮保险绳应兜底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吊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

  第二十条 桥式脚手架只允许高度在20米以下建筑中使用,桥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米。特殊情况应进行单独设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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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桥式脚手架只适用建筑外装修和结构外防护。外装修使用应保证施工活荷载不超过1177牛顿/平方米(120公斤/平方米),外防护使用应保证防护高度必须超出操作面1.2米,超出部分应绑护身栏杆和立挂安全网。

  第五章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防护

  第二十二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支搭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高度在10-15米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米加设一组,每组四根。临近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应采取拉接措施。缆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2.5毫米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钢丝绳长度。

  第二十三条 井字架、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米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的措施,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杆,并设挡脚板。

  第二十四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吊笼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两侧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吊笼定位托扛必须采用定型装置,吊笼运行中不准乘人。

  第二十五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井字架、龙门架的导向滑轮至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应予以遮护。

  第二十六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米,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米。

  第六章  洞口、临边防护

  第二十七条 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第二十八条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未经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电梯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第二十九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用立挂安全网做防护。回转式楼梯间应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第三十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无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防护栏杆。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三十二条 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时,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缝隙不大于10厘米,并且外边沿明显高于内边沿。无法支搭水平网的,必须逐层设立网全封闭。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没有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米,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第三十四条 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人、物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应牢固,两凳间需搭设脚手板的,间距不得大于2米。

  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严禁投掷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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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条 大模板存放必须将地脚螺栓提上去,使自稳角成为70-80度。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没有支撑或自稳角不足的大模板,要存放在专用的堆放架内。

  第三十八条 砖、加气块、小钢模码放稳固,高度不超过1.5米。脚手架上放砖的高度不准超过三层侧砖。

  第三十九条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沙、土、石料严禁靠墙堆放。

  第九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必须按部颁规范的要求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建立必要的内业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对现场的线路、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检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第四十四条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四十五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凡在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使用行灯照明,其电源电压应不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第十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第四十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测方案。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第五十条 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第五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五十二条 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第五十三条 施工电梯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五十四条 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五十五条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第五十六条 搅拌机应搭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第五十七条 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往槽、坑、沟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挡墩。

  第五十八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操作手柄应采取绝缘措施。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

  第五十九条 绞磨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自锁装置,使用时,不得超载过量。

  第六十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使用金属防爆膜,严禁用胶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应保持有一定水量。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使,禁止沾油。氧气瓶和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

  第六十一条 金属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应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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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第六十三条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⑴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⑵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⑶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用卡环。

  第十一章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

  第六十五条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六十六条 凡从事二米以上、无法采取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六十七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或护目镜。

  第六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山岗,并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标准和规定。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