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煤集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煤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
市总工会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针对我市国有煤矿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首都的安全稳定是第一位的,首都安全无小事。我市国有煤矿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提供重要的能源支持和保障,同时,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也直接影响着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近年来做出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经过认真治理整顿,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一些重大技术难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二)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体上看,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有基础、有经验,通过几年来的治理整顿,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和进展,但在以下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的思想认识,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劳动组织管理以及引进队伍的管理;安全投入;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的安全要求;规章制度的落实,“三违”现象的有效制止;队伍培训的实效性等,必须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住关键、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逐步使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有明显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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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指导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可控事在人为的工作思路;坚决推进精细化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强基固本,全面提升安全绩效水平,把安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段队、班组和现场,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影响煤矿安全的深层次问题,着力推动政策治本;坚持当前和长远的统一,既要抓好当前的薄弱环节,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又要全面抓好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安全文化等安全生产“五要素”的落实,建立安全管理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目标: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007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左右,降到1.5以下,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0%以上,降到1.3以下,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五)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投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着力加强段队、班组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减少职业危害,把北京市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要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的法律素质,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
(七)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煤矿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综合业务素质。煤矿的“一通三防”、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公司直接领导。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每半年向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和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煤矿安全情况。
(八)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职工定期体检制度,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九)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煤矿职工必须严格遵纪守法。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奖励举报人。
四、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
(十)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按时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办理保险;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煤矿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十二)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实施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严把建井队伍的资质等级关,杜绝井下工程转包,严禁资质证书出租、外借。井下工程严禁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上,实行属地管理,事故统计在建设单位。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查清设计、监理、评价等单位和机构的相关责任。异地办矿的,谁办矿谁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明确改制、破产、重组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破产重组的煤矿,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主管单位负责安全;收购兼并地方中小煤矿的,由收购单位负责安全。股份制煤矿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安全;不论何种形式在安全管理上必须统一标准,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四)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企业领导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井下岗位安全责任津贴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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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十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建立企业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机制。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公司应逐步建立安全科研机构,配备足够的科研人员,确定安全科研项目,保证安全科研经费。制定奖励制度,激励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每年要进行科研项目的评比,把科研项目转化成实践成果。
(十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地质、高校、设计、协会等机构联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对灾害严重、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煤层,应停止开采。努力探索新的采煤方法和采掘工艺,鼓励机械化采掘工艺试验,鼓励在顶板管理和矿压规律方面的研究。
(十八)加强现场技术管理。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进行审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在用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检测检验。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盲巷管理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要严格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标注图纸资料,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对记载矿井开采情况和隐患的技术资料,以及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
(十九)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在完善防尘系统的基础上,强化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的使用,推广煤体注水工艺,从源头治理粉尘,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必须按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要有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维护,定时检验,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二十)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要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调查,加强预测预报。要完善有关水文图纸资料,公示技术预测结果,让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
六、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一)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强化公司和煤矿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调度指挥畅通、及时、有力。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出规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安全生产系统的机关部室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安全生产系统的副矿长、坑(井)长、总工程师、副总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次数由公司确定,并报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和北京煤矿监察分局备案。每个班次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井下现场带班,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段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强化夜班现场指挥。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二)加强基层班组建设。重点加强段队、班组建设,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要提高班组长的素质,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班组长任职标准,将班组长岗位工作经历纳入煤矿各级管理人员选拔的基本前提。建立以安全与职业卫生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规范班前活动程序,每班进行考核。工会每年要进行班组建设的总结表彰,对安全生产中群众监督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公司每年要召开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工作会议,广泛学习并推广优秀安全标兵、优秀安全班组等先进经验。
(二十三)严格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二十四)加强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
(二十五)有效制止煤矿“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建立和完善井下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有效制止和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建立“三违”人员管理档案,建立对“三违”现象的举报、奖励和考核制度。
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二十六)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费用。煤矿在正常提取维简、折旧等费用的前提下,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要提高标准并按财建字〔2005〕168号文件的规定报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煤监分局)、市发改委备案。煤矿要用好上述资金及税后利润与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补还安全欠账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到2007年底补还安全欠账。要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不欠新账。
(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二十八)认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定职工报告隐患的奖励办法。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活动,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对存在《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该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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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教育和培训,实行全员安全准入
(二十九)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培养采矿、矿建、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同时要培养技术工人,解决人才短缺问题。选送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事业、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培养后备人才。
(三十)加强安全培训。必须建立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升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加强培训师资建设,规范培训教材。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积极推广以段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改进煤矿安全活动日,结合生产实际,提高活动效果。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尤其要加强对新入矿农民工的培训。煤矿企业每年要组织开展一定数量的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三十一)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公司要在重点矿区确定一个安全警示教育基地。经常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警示职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安全工作。
(三十二)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部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科段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或者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且经过煤炭院校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一年以上正规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008年底必须调整到位。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十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上岗前培训。煤矿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禁止以包代管。
九、推进科学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三十五)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由跟班负责人、安监员、质量检查员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制定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实行重奖重罚。严把质量毫米关,杜绝劣质工程。煤矿企业每季度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三十六)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选择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矿井;生产矿井要选择基础设施好、装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采掘工作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推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三十七)建立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煤矿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资金投入。要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演练。要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公示应急救援流程,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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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积极推进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三十八)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保障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织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三十九)要发挥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优势,开展切合实际、各具特色、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积级组织开展“安康杯”活动,广泛开展亲情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发挥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作用;组织开展“人人都是安全员”、“安全社区”等活动,共青团要广泛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卫士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要构筑班组党员安全监督员、工会安全监督网员、共青团安全卫士、家属协管会会员等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与行政安全监察员共同形成井上下安全管理工作网络。 (四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矿务公开,定期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安全督查等活动。要监督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认真核查处理群众安全举报,接受职工提出的安全建议。要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赋予井下职工以下十项权利: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四十一)大力弘扬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措施的执行力。积极借鉴吸收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安全文化理念,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办好企业电视、报纸和网站安全专栏,使安全知识、安全文化传遍矿山、进入社区、深入人心。
十一、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四十二)加强宏观政策支持。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淘汰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等落后的生产能力,支持大型煤矿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小煤矿。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足额核算安全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储量计征煤矿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加大经济调控力度。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防止产能过剩,保持煤炭经济健康运行。在安全生产领域发挥工伤保险的工伤预防机制,可引入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四十三)加强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政府作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国有煤矿周边小煤矿开采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超层越界开采和私挖乱采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予颁发;对一年内发生两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公司总经理,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予颁发;对发生30人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予颁发;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煤炭行业、关注煤矿矿区、关爱煤矿矿工的良好氛围。要公告安全生产周期在1000天以上的矿井,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