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

2007-09-25   京安监发[2007]113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金属非金属
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心已从安全许可转向动态监管,进一步明确了区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细化了安全监管内容和方式,同时也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日常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了乡镇、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定期上报制度。通过实施《办法》,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加强非煤矿山动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此,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二、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将此文件转发,并采取措施,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要将《办法》中所规定的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人。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定期自查或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通过《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为了配合《办法》的施行,我局制定了七类用于企业自查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表格(见附件2)。企业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根据自查或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相应表格,逐级上报。

  四、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明确非煤矿山的监管科室和负责汇总上报的工作人员。每月5日前将本区县汇总分析的情况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

  附件: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NextPage]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体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矿山企业除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组织建立以下安全制度,并应根据生产状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 矿用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二)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三)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四) 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五) 各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各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 矿山企业开采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规程》,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矿山开采应有完善的图纸。露天矿山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地下矿山图纸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第九条 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矿山企业特别是含尾矿库和排土场的企业应在每年汛期来临前制定安全防汛工作方案,并及时报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全部用于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矿工的安全培训以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 件的其他技术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不得将矿山建设项目和采掘、井巷维修等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矿山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矿山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后任职。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及执行情况,对未执行安全制度和规程的,应及时指出并督促其改正; 

  (二)检查企业各部门、各作业岗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情况紧急的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协助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考核;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四)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每天向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书面上报本企业当日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六)督促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救援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NextPage]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或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矿山企业每日上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连同企业上报情况一并存档备案; 

  (二) 每周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一次辖区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自查情况的汇总及对企业上报内容真实性核查结果; 

  (三)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连同乡镇、街道上报情况一并存档备案; 

  (二)每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一次辖区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乡镇、街道上报情况汇总及对上报内容真实性核查的结果; 

  (三)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的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连同区县上报情况一并存档备案; 

  (二)分析研究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同时定期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本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三)不定期组织对矿山企业安全检查; 

  (四)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做出详细书面记录,并由被查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查重点内容有: 

  (一)各种证照的合法性; 

  (二)是否按设计进行开采; 

  (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四)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五)各种记录是否齐全; 

  (六)设备运转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 

  (七)劳保用品佩戴情况; 

  (八)矿山供、配电线路防护情况; 

  (九)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十)爆炸品存储、运输、使用情况。 

  露天矿山还应检查以下内容:作业平台、台阶坡面角、铲装运输系统情况以及第八条 所规定的图纸是否齐全。 

  地下开采企业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巷道及工作面支护情况; 

  (二)通风系统风速、风量、风质检测情况; 

  (三)是否有渗水、涌水现象及井下防排水情况; 

  (四)井下沼气、瓦斯检测情况; 

  (五)地下矿山开采应具备的九种图纸是否齐全,每三月是否向所在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图纸交换。 

  尾矿库企业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坝外体位移、沉降数据以及浸润线埋深; 

  (二)干滩长度和坝体安全超高; 

  (三)排、回水量数据及水质情况; 

  (四)排洪设施运转情况。 

  有排土场的企业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设计进行排放; 

  (二)护坡挡墙的安全状态; 

  (三)排洪、防汛设施的安全状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