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市建委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管房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8年市建委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汛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2008年市建委防汛应急预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2008年市建委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城镇房屋状况
目前,本市城镇房屋已形成产权多元化。部分房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因多种原因不履行对房屋定期进行结构安全检查和修缮的义务或管理责任,致使房屋存在较多危险隐患,大部分集中在旧城平房区。在每年汛期降大、暴雨或连阴雨时经常发生房屋倒塌伤人事故。旧城平房区市政基础设施滞后,排水不及时也危及房屋安全。发生房屋倒塌伤人事故给人们的生活、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1.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现状
由于行业特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状况严峻,每年各类事故时有发生。其中,现场因工伤亡比例最大,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尤为突出,两者之和占事故总数的60%左右;坍塌、触电和机械伤害等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40%左右;地下工程施工、大型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突发事故也时有发生,且社会影响大。在每年汛期降大、暴雨或连阴雨时较易发生坍塌、触电等事故,易导致人员伤亡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的损坏,从而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1.3指导思想和编制目标
2008年是奥运举办之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实践,立足应对极端天气,立足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城镇房屋和城市建设汛期安全,为全力办好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提供高标准、强有力安全度汛保障。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城镇房屋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建筑从业人员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机制。
(3)充分准备,科学救援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及时、有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5)条块结合,网格管理
继续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动态管理,建立对施工工地全方位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同应对能力。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汛期突发性灾害,如水灾、风灾、蚁患等自然或人为灾害,并由此造成的施工安全事故、房屋损坏、倒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城镇房屋和建筑施工防汛日常工作,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进行。发生突发性灾害和房屋、施工安全事故时,启动本预案。非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工作由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执行本预案。
1.7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为了有效处置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7.1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
(2)重伤100人以上(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3)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1.7.2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
1.7.3较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损坏,社会影响较大。
1.7.4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
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1.1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制定、修订本市应对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特别重大、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本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
(1)总指挥
总指挥由市建委主任担任。负责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副总指挥
副指挥由市建委主管领导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主要负责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2.1.3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建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施工安全管理处、应急工作处组成,是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城镇房屋防汛办公室设在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建筑工程防汛办公室设在施工安全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处长担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办公室根据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分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应急工作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区县建委、房管局制定实施辖区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2)组织落实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3)传达落实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有关防汛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及转发有关文件;及时转发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工作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4)负责本市应对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负责指挥部所属专业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6)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7)负责本市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9)承担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区县建委、房管局防汛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防汛应急指挥部为市建委应急指挥部的分指挥部。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防汛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建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防汛应急抢险调度命令,启动所辖地区的防汛应急预案,在属地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抢险、避险转移、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建委应急指挥部。
3预警与响应
3.1降水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降水预报工作及灾害性天气预警级别的确定。
3.2汛情预警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汛情预警的发布,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加以表示。
预警的发布可以针对本市全境,也可以是某一地区。
3.2.1预警级别
蓝色汛情预警(IV级):预报未来6小时雨量将达到20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城市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带积水深度可能达20厘米。
黄色汛情预警(III级):预报未来6小时内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市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
橙色汛情预警(II级):预报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市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
红色汛情预警(I级):预报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100毫米,或已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市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50厘米以上。
3.2.2汛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预警预报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各类公共显示屏、短消息、网络及内部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等。
蓝色汛情预警(IV级):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黄色汛情预警(III级):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汛情预警(II级):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红色汛情预警(I级):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2.3预警响应
蓝色汛情预警响应(IV级):委应急指挥部和分指挥部主管部门领导带班、人员到岗,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重点部位抢险人员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黄色汛情预警响应(III级):在蓝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领导带班,重点区域、重点房屋、重点工程防汛责任人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置、及时报告。
根据情况,委应急指挥部对分指挥部领导上岗到位情况抽查,询问实时汛情、险情、灾情。对城区危旧平房片、严重积水区域、深基坑等重点房屋和重点工程防汛工作进行督查。
橙色汛情预警响应(II级):在黄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委应急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分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上岗到位,抢险人员70%上岗到位,机动抢险队待命。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处于开通状况。重大险情区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对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居民或事故现场中的施工人员组织避险转移和抢险。
红色汛情预警响应(I级):在橙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委应急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分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上岗到位,出动机动抢险队能力90%以上。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处于开通状况。重大险情区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对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居民或事故现场中的施工人员组织避险转移和抢险。
根据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委应急指挥部启动不同级别应急预案的命令,分指挥部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启动IV级以上的应急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政府。
4应急响应
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应急响应的六项内容:指挥到位、会商、指挥决策、下达命令、进驻现场、信息报告等。
4.1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的响应
4.1.1委应急指挥部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班,在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在指挥部负责指挥。
(2)启动IV级应急预案响应,向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分指挥部转发信息。
(3)密切注视各区县汛情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协调。
(4)对发生的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4.1.2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分指挥部应急响应
(1)副指挥在分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指挥在分指挥部负责指挥。
(2)及时将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报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加强值班,抢险队及防汛物资管理部门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4)及时掌握所辖区域的雨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按照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及响应动态。
(5)及时向下一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应急指挥机构下发汛情信息,做好防汛、抢险、排险的各项工作。
(6)房屋重点部位要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同时要派出巡查组,随时掌握现场实时情况。
(7)出现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属地政府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的响应
4.2.1委应急指挥部响应
(1)指挥到位
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在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在指挥部负责指挥。
(2)会商
与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分指挥部进行会商。由已经或可能发生险情的防汛应急分指挥部汇报当前汛情和险情及抢险情况。
(3)启动预案
下达对危旧平房区和深基坑加强巡视,做好抢险抢修、应急排水及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协助居民避险转移的命令。
(4)进驻现场
派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进驻险情现场,协助开展抢险抢修工作。
(5)信息报告
及时掌握最新雨情、险情、灾情、工情等,原则上每2小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出现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立即报告。
4.2.2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分指挥部应急响应
(1)指挥到位
副指挥在分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分指挥部的指挥负责指挥。
(2)执行
在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响应的基础上,各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应急分指挥部抢险队及防汛物资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全部上岗到位。按照预案,对重点部位要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出动机动能力50%以上。物资储备单位要保证物资随时调出。汛情、避险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实时上报。
(3)汛情上报
密切注视所辖区域的雨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每2小时向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动态。出现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NextPage]
4.3严重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
4.3.1委应急指挥部响应
(1)指挥到位
指挥在现场指挥。
(2)会商
根据需要与相关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应急分指挥部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实施异地指挥。参加单位有委相关部门和相关分指挥部。由已经或可能发生险情的分指挥部汇报当前汛情和险情及抢险情况。
(3)启动预案
根据会商结果,对已经或可能发生险情的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应急分指挥部和委直属抢险队下达以下命令。
a、启动II级应急预案响应。
b、相关分指挥部立即将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险情报告属地政府和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尽快实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
c、委直属抢险队和各区县抢险队处于临战状态,相关分指挥部抢险队立即赶赴现场。
(4)进驻现场
委应急指挥部派主管部门领导和专家进驻险情现场,与相关分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协助开展抢险抢修工作。
(5)信息报告
委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最新雨情、险情、灾情、工情等,原则上每2小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出现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报告。
4.3.2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分指挥部应急响应
(1)指挥到位
指挥或副指挥在分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按照委应急指挥部和属地政府的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执行
在较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响应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房屋要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出动机动能力70%以上。汛情、避险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实时上报。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险情,立即下达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调动命令,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工作,组织抢险。
(3)信息报告
已经或可能发生房屋险情区域的各相关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应急分指挥部要密切注视所辖区域的雨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每1小时向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动态。出现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特别严重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
4.4.1委应急指挥部响应
(1)指挥到位
指挥在现场指挥。
(2)会商
与相关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应急分指挥部进行异地会商:
a、由已经或可能发生房屋险情的分指挥部汇报当前汛情和险情及抢险情况。
b、其他相关分指挥部汇报当前汛情和险情。
(2)启动预案
根据会商结果,下达以下命令。
a、启动I级应急预案响应。
b、相关分指挥部随时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险情动态情况报告属地政府和委应急指挥部,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尽快实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和组织抢险。
c、委直属抢险队和各房屋抢险队处于临战状态。
(4)进驻现场
派主管部门领导和专家进驻险情现场,与相关分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抢险抢修工作。
(5)信息报告
及时掌握最新雨情、险情、灾情、工情等,原则上每1小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出现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报告。
4.4.2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分指挥部响应
(1)指挥到位
指挥或副指挥在分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按照委应急指挥部和属地政府的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执行
在严重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房屋要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出动机动能力90%以上。汛情、避险及抢险救灾等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严重险情,立即下达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调动命令,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工作,组织抢险。
(3)信息报告
已经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房屋险情区域的各相关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分指挥部要密切注视所辖区域的雨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每1小时向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动态。出现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特别是出现特别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和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扩大应急
5.1需要宣布本市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市防汛办提出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2因事态发展,超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组织协调本市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5.3因突发事态超出本市控制范围时,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响应结束
6.1当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2一般和较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6.3重大和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审核,报请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7信息管理
7.1信息监测与报告
7.1.1区县建委、房管局防汛指挥部要确定辖区内有关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种类和区域,制定相应的数据监测制度,对突发事故和事故隐患进行监测并建立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有效监控,并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7.1.2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全过程,区县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本辖区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
7.1.3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要将详细情况上报区县或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1.4对于较大以上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或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级标准的限制,必须立即上报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1.5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对于较大以上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报告市应急办,详细信息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办。对于敏感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上报市应急办。
7.1.6对于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要求核查的情况,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对,及时报告。一时查不清楚的,要尽快说明情况。在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有明确要求的单位,实行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
7.1.7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概况、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一般情况下,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告,之后再采用文字报告。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告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涉密信息应遵守相关规定。
7.1.8对于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
7.2信息共享和处理
7.2.1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区县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7.2.2在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在京境外机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应急办上报,由市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3.1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7.3.2较大以上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在市委宣传部和市应急办的组织协调下,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3.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较大以上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或对于一些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在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应急办、市政府外办的共同组织下,由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8善后恢复
8.1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抢险处置中发生的费用由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8.2奖励与责任
8.2.1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迟报、漏报、瞒报事件信息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事故总结和调查评估
8.3.1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4天内,将事故总结报告报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2天内报送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8.3.2在处置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同时,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9保障措施
9.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9.1.1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处置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移动指挥系统等。
9.1.2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和案例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建筑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9.2通信与信息保障
(1)在市应急办的领导和市信息办、市通信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公共通信网、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形成覆盖市、区县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2)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出现时,市信息办和市通信局应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为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提供保障。
9.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以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保障各类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9.4后勤保障
各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省市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市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9.5应急队伍保障
一般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县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建委防汛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按照命令和相关规定承担抢险任务。
10培训、演习和宣传教育
10.1培训和演习
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面向各级政府相关主管人员的突发防汛公共安全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在培训中,突出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内容,以增加知识和提高应对能力。
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包括演习准备、演习实施和演习总结三个阶段。建立完善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理的程序,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各区县防汛分指挥部也应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的专项演练,在群众中普及应对突发房屋防汛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10.3宣传教育
各级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城镇房屋和建筑工程防汛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
11附则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制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