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结合我市情况,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相关考试是指北京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考试违规违纪考生及考试成绩处理。
第四条 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五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当场考试成绩零分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将携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示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密封区域外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本人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或纸条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当场考试成绩零分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上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经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考生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由考试机构将证据材料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区县安全监管局调查、核实,并经市安全监管局批准,根据上述违规违纪情形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