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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2010]

2010-08-13   京安监发〔2010〕10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7月19日市安全监管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正式施行,请将本规定转发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并监督和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防范和应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或本规定的要求建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配备满足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 鼓励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与依照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或本规定要求建立的专职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保证协议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业技能培训、演练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备、物资配备等工作经费,满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实际工作需要。

  第七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队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并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抚恤制度。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统一标识。

  第八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积极参加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增强与地方、部门、其他企业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章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下列矿山企业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一)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年产量3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辖多家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

  (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 其他需要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企业。

  第十条 矿山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和本市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作,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未达到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应当与邻近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保证应急救援协议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以井下开采、尾矿库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应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保证作业时间兼职救援队员总数不低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急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等救援装备。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具备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员学习培训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一)从业人员700人以上且年产量3.5万吨(固、液态危险化学品)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总公司、集团;

  (二)液态危险化学品总储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的总公司、集团;

  (三)其他需要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防火设计规范》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增加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以下简称气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设施和物资储备,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具备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处置需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救援人员数量不低于28人(包括队长、副队长、灭火队员、气防队员、技术员、值班员等),其中,灭火队员不应低于18人,气防队员不应低于2人。

  (二)至少配备三辆以泡沫灭火剂为主的消防车辆和1辆指挥车。每辆消防车辆至少配备2套空气呼吸器和小型灭火器具,每两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1门移动泡沫炮,每3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1套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破拆工具。

  (三)至少配备1辆具备气防功能的救护车,车上配备担架、通讯工具、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苏生器、防化服、空气压缩机,以及一定数量的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和必要的维护维修器具等。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为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配备专门的训练场所和设施,并配备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必要生活设施等。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整合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和工艺技术部门、设备维修部门等力量,制定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处置程序,并配备满足本企业实际需要的专业堵漏器材。

  第二十条 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邻近具备相关资质、相应能力或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所在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保证应急救援协议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以生产装置、经营、储运场所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保证作业时间兼职救援队员人数不少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配备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要的防护服(防化气密服、防火气密服、防溅气密服等)、安全带、安全绳、防酸碱面罩、防酸碱护目镜、防爆工具、防爆灯、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和医疗急救箱等应急救援设备。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员学习培训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二)组织建立本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装备、物资、演练等经费投入。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应急救援协议签订工作;

  (四)根据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管生产或技术的负责人应当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的重要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指导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所需专业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专业性能、数量和种类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方案、演练计划和应急救援操作程序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现场专业救援方案和防护措施等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营救受害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期紧急救护。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矿山专职救援队要配合开展送风、抽水、井下灭火等专业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要开展抢修设备、封堵泄漏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物回收、清洗、吹扫等工作,配合开展工艺紧急处理、运输车辆转移等。

  3.为救援决策工作提供专业技术资料和建议。

  4.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二)开展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性检查,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参与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三)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具备本行业领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能力。

  (四)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人员、通讯、物资和设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掌握相关企业应急预案,协助其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落实专门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开展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六)积极参与社会救援。

  第二十七条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参加事故救援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职工自救互救,维护企业内部秩序;为专职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提供现场信息,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救援工作。

  (二)参加应急救援学习、培训,掌握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具备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掌握企业内的交通道路、主要生产装置、重点部位等情况,做好通信、应急物资等的准备,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制定培训、演练和考核等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还应制定值班备勤、设备维护和预防性检查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管理档案,掌握本企业和所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的重点部位、重要设备等的详细资料、各项应急预案、专业救援程序和处置要求。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掌握本企业各类应急预案,熟悉突发事件专业救援程序,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三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配备专门的值班人员和通信设备,实行24 小时值班备勤。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建立快速通信联络机制,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

  第三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专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按照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各项专业处置工作程序。同时,根据本企业实际,针对各重点部位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分别制定应急处置流程,详细规定所需的救援人员、装备和操作步骤等。

  第三十二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每周重点培训科目、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每名救援队员接受的培训时间每月不低于4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本企业应急救援相关管理制度;

  (二)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人防护器具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技术要求和程序;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识;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应急救援案例。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除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应急演练外,应另行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开展专门的应急演练。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每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演练;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处置技能专项演练。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对每次演练进行总结,查找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开展预防性检查工作,对本企业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

  与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对所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定期开展以防范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为主的预防性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并按下列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一) 救援人员应佩戴齐全救援专用服装、个人防护用品和必要的救援工具后,方可进入救援现场。

  (二) 发挥距离事故现场近的特点,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在事发现场作业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实施专业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将事故第一手资料报告应急指挥人员。

  (三) 进入现场应进行全面勘察,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救援工作中进行全过程勘察,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变化,完善救援方案,保证救援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四)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开展被困人员的救援工作。

  (五)遇到事故扩大、影响救援人员安全等突发情况时,救援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并报告指挥人员。

  (六) 现场救援结束后,应监控、检查事故现场情况,确保危险已消除。

  (七) 整体救援工作结束后,应编制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三十七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通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在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应急救援队人员构成、设备、物资等整体情况;

  (三)可实施的救援范围;

  (四)救援协议签订情况;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因企业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提前通知签订救援协议的企业,并将情况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因特殊原因导致队员数量、装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调动,根据要求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定期总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一)专职救援队:指不参加企业内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组织。

  (二)兼职救援队:指参加企业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接受应急救援培训,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参与抢险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