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动车在高架、大桥上和隧道内发生故障抛锚后,驾驶员必须立即报警。
第二条 高架道路上的故障抛锚车辆,距斑马线或紧急停车带一百米左右,车辆能移动的,应当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道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立即将车移至斑马线或紧急停车带内。
第三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况外,驾驶员在车辆发生故障抛锚后,必须按下列程序快速处置:
(一)在能够移动车辆的情况下,故障抛锚车辆所处位置在道路中心向右第一条或第二条车道的,应立即将车辆向左移至道路最左侧;在第三条或第四条车道的,应立即将车辆移至道路最右侧。
(二)在车身后约二十至三十米的地方设置警告标志、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
在牵引车未到达前,准许驾驶员在白天请求过往车辆协助牵引。
第四条 在高架、大桥、隧道的车行道上,不准更换轮胎。在其它道路上需要更换轮胎的,不得影响畅通和安全。
第五条 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指派最近的清障施救车赶赴现场,实施快速牵引。
清障施救车工作人员,每辆车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巡逻警车和摩托车,需配备必要的牵引绳。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牵引规定的情况下,巡逻警车先期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实施牵引;巡逻摩托车先期到达现场后,执勤民警可要求过往车辆协助,将故障抛锚车牵引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第七条 驾驶员将车辆移至斑马线内或者过往车辆协助牵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故障抛锚行为不予处罚。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处200元罚款,并处吊扣1至3个月驾驶证,交通违章记6分:
(一)发生故障抛锚后未及时报警的;
(二)未在车身后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的;
(三)故障抛锚车夜间未开示宽灯和尾灯的;
(四)未按规定将可移动车辆移至指定位置的;
(五)在高架、大桥、隧道的车行道上更换轮胎的。
高架道路上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因缺电、缺水、缺油造成抛锚的,还可依《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对其它道路上发生的故障抛锚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