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2006]

2007-07-10   沪质技监特〔2006〕100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为加强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及时、有效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为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切实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应急救援装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设备、防护设备、抢险工具、通信和办公设备等)的配备和管理由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统一领导,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具体实施(调研、设计、采购、登记、调配、计量、清查等)。

  二、 各部门应急救援装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相关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用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监察工作。

  三、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每半年对应急救援装备在用状态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见附表)。

  四、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装备使用的统一培训,对需要计量检定的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统一报检,并定期向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上报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计量检定等有关情况。

  五、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负责防护设备、检测仪器设备、抢险工具的修复工作,交通工具、通讯和办公设备的修理工作由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

  附表:区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检查表

 序号

 应急救援装备名称

 数量 

 保管人

  是否完好

         
     
         
         
         
         

  上报人:    日期: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