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精神,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
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对照全市全年消防工作任务部署,结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
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
以上(含)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是发生重大及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年度考评指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消联〔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