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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4]

2015-02-09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13 号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5-02-01

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经备案擅自作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 拒绝、妨碍轨道交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妨害轨道交通安全,损毁轨道交通设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标准、乘客守则和票务规定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