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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1993]

2005-02-24   重府函〔1993〕56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发〔1984〕26号),结合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烟法控制区建设实际,划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如下表:

  区域适用地带

  类别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2.双桥区、江北县、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县、大足各区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区风景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三1.重庆市城区(1)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3.工业区(2)

  注:(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14个片区

  (2)工业区指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工业区。

  三、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1993年7月1日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其最高允许烟法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的规定执行。1993年7月1日后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锅炉按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