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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05]

2005-12-30   渝办发〔2005〕227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2005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改善我市渡口、渡船基础设施条件,推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我市渡口、渡船安全整体水平,通过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以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现有渡口、渡船有关审批手续,规范和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渡运,确保渡口达标率不低于90%;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参与”的原则,交通和安监部门、港航和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自)用船等非营运船舶。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赵公卿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智亚   市政府副秘书长

      艾  扬   市政府副秘书长

      何升平   市交委副主任

  成  员:陈  勇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义北   市农业局副局长

      梁雄耀   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陈  勇   重庆海事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港航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指导、信息资料的收集发布和汇报。由何升平兼任办公室主任,胡昌荣(市交委安全监督处处长)、张孟川(市港航管理局副局长)、司太生(重庆海事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电话:023—89183571(兼传真),89183572

  电子邮箱:cqghms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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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5年9月27日至11月10日)。

  市级有关部门和市主要新闻单位要配合政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内容和重大意义。各地要组织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开展以《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标语口号、宣传资料,以走进村社农户、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及中小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为专项整治活动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我市已开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组织对辖区所有渡口、渡船及其安全技术状况的复查核实,并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基础资料和工作台账。要高度重视并配合做好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及时上报资料,资料不齐的必须在此阶段及时补齐上报。各地应按“附件2”和“附件3”要求填写有关内容,于2006年1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工作要力求全面,要特别注意对乡镇群众习惯性过渡地点的调查。同时,因三峡库区蓄水原因以及其他河流在将来可能形成渡口的地点,特别是群众过渡需求高又尚未设置渡口的地点,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做好整治安排。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照验收标准(附件1),对所辖渡口、渡船(包括规划中渡口)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登记,签发《×××区(或县等)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附件5),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经费、整改责任,确保整改任务的完成。同时,在前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辖区渡口总体发展思路,制定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和符合辖区综合发展规划的渡口规划(包括渡口设置和建设规划、渡运运力规划),尽快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标准完成渡口设置。检查整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1.完善渡口手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辖区渡口规划,对尚未完善或履行审批手续的渡口,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完善审批手续。县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层层落实、逐级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2.改善渡口安全条件,整改渡口安全隐患。各地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积极推进渡改桥工程实施和改善渡口安全条件。要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05〕15号)有关要求,执行渡口安全条件标准和渡口“五定”及“三牌一线”制度。渡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针对渡口、渡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与事故险情,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3.整改渡船安全隐患。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标准化船舶改造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工作,船舶必须取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渡运。海事部门要加大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存在安全隐患船舶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申请复查。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船舶,应坚决停航或淘汰,如影响当地群众出行时,应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遇重大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市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措施。

  4.整顿渡船船员秩序。各地要组织开展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操作技能”为主题的客渡船船员安全责任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并完善渡工手续。对经培训和考核仍不适任的船员,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船员应取消适任资格。

  5.整顿渡运安全秩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渡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渡口现场监管,维护渡运秩序,制止渡船冒险航行,打击渔船、农(自)用船等的非法载客行为,禁止超航线渡运。海事机构要加大巡航检查力度,维护航行秩序,查处渡船和船员违法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于每月底前及本阶段结束后5日内向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4)。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整治工作验收标准(附件1),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逐一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

  本阶段结束5日内,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形成工作总结与验收报告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地要根据第四阶段总结验收情况,集中研究,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乡镇和渡口、渡船要筹集资金尽快整改达标。并对未达标者进行再验收,以确保全市渡口达标率达到90%。市政府将在本阶段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结束后5日内,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验收合格的渡口、渡船名册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附件6”填报专项整治汇总情况。

  七、总体要求

  (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县乡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在2005年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和贯彻实施方案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将宣传动员和舆论监督贯穿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指导协调工作。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实施渡口改造与改善渡口安全条件、船舶标准化改造及GPS船载终端推广安装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尤其要指导区县做好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妥善解决部分地区渡船长期无证运行现状。在实施停航整改或拆并渡口时,各地政府要妥善解决好当地群众的交通问题,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社会稳定。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业主落实整改,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务必保证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实,并严格验收。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实行停航整改。在消除隐患中遇到困难或阻力的,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调研、制订整治措施,妥善解决。

  (五)加大渡运安全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创建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渡运安全条件改善工作力度,落实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建设工程,从根本上改变我市渡口、渡船的落后技术条件。

  (六)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市专项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工作。整治活动将实行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整治活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做好督促检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等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渎职失职行为的,将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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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改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七)渡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八)“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管理

  (一)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渡口要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有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封航水位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的安全告示牌;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其他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