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安”战略,增强安全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学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渝府发〔2008〕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方案的批复》(渝府〔2008〕3号)有关规定,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安”战略,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调动广大安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安全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渝府发〔2008〕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方案的批复》(渝府〔2008〕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奖)主要授予在我市安全科技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安全产业化、安全科学研究、安全科技示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或社会效益的优秀项目。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出资。
第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科技奖励工作的管理,由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等级
第五条 安全科技奖范围:
(一)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项目;
(二)在实施安全科技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安全效益的项目;
(三)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在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项目;
(五)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或进行安全科技示范,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安全科技奖等级设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根据年度有关工作计划确定。
(一)一等奖:授予在我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奖励金额为20000元。
(二)二等奖:授予在我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奖励金额为15000元。
(三)三等奖:授予在我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较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在一定范围应用,安全效益较好;或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有促进作用,取得较好安全效益。奖励金额为10000元。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七条 凡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的完成单位(个人),均可申报安全科技奖。
第八条 安全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11月集中受理申报,12月组织评审,次年1月底前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条 申报安全科技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级有关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科委;
(三)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
(四)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可由三名教授或研究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联合推荐,并分别独立写成推荐意见。
第十条 每项安全科技奖候选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推荐实行限额制度,每个推荐单位(个人)推荐候选成果奖励不超过3个项目。
第十一条 推荐安全科技奖程序:
(一)由安全成果完成单位(个人)填写《重庆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推荐书格式见附件),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二)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相关推荐单位(个人)。
(三)推荐单位(个人)负责审查候选成果的真实性,并提出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
(四)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报送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第十二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个人)与其他完成单位(个人)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个人)组织申报,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并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签章盖章。
第十三条 下列成果不得申报:
(一)已荣获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其成果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市安监局、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
(二)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对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分类,提出成果分组评审意见和推荐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一般应从重庆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中抽选。
(三)由专业评审组分组初评,经评议后提出初评意见。专家评审组在推荐书中填写建议奖励等级,明确说明理由,并由组长签字。
(四)初评结束后由评委会召开评委会会议。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为有效。会议由专业评审组组长报告该项目评审情况、建议奖励等级及理由;最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各候选成果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价情况等保密。
第十七条 安全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凡获奖者由市安监局向获奖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可记入获奖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八条 市安监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获奖成果,促进获奖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其中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总额不得少于80%,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得多于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应积极推广、应用获奖成果。评委会应跟踪管理,促进获奖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安全科技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2年 11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