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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2007]

2008-01-17   冀法审[2007]7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省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的趋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在尾矿库、采空区、露天边坡等方面仍存在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和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逐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遏制坍塌、冒顶片帮、放炮、中毒窒息和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到2010年,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完善制度。

  1、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矿山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2、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重点健全和完善18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事故管理制度;(14)应急管理制度;(15)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1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7)安全奖惩制度;(1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明确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安全管理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和实行资源整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4、明确承包项目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矿山企业不得将矿山建设项目和采掘、井巷维修等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矿山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矿山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三)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1、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山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矿山企业开采要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矿山开采应有完善的图纸。露天矿山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地下矿山图纸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技术人员要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3、加强重点生产场所的技术管理。矿山要加强尾矿库、地下矿山采空区、露天矿山排土场和边坡等的技术管理工作。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特别是含有尾矿库和排土场的企业要在每年汛期来临前制定安全防汛工作方案,并及时报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重大灾害调查,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治措施。

  4、严格执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有关规定。地下矿山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建立通风管理制度,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管理,保证其风质、风量、风速满足作业要求。

  5、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采用采空区探测、边坡和尾矿库监测、井下作业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

  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应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管理。

  2、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矿山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6)的要求,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尾矿库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矿山应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积极推进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3、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矿山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五)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矿山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账户,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2、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治理工作。矿山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3、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假日期间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矿山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矿山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矿山整顿、整改完毕后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1、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严肃查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1、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矿山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救援演练;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如实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采取的措施

  (一)落实产业政策和加强政策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推动矿山整合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关闭,促进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积极引导安全监管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发挥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其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部门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矿山的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上依法强化监管,实行综合治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山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矿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落实矿山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一次较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发生一次重大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对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一次重大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发生一起特别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

  (四)发挥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矿山要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落实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五)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国有大中型矿山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营造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及媒体举报矿山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和瞒报伤亡事故等行为。大力宣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