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督办”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监察分局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一般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局事故调查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向事故有关监察分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监察分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监察分局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在省局督办期间,监察分局应当加强与省局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局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按照有关规定,对较大事故进行现场督导。
第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所有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监察分局应当及时向省局进行沟通、汇报,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监察分局以请示文件形式报省局,经省局审核同意后,起草文件进行批复。
第九条 督办事故结案后,省局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 监察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时限按时结案,努力提高事故结案率。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