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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2010]

2010-10-27   晋安监管四字〔2010〕16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晋发〔2009〕17号)和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二○一○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有色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不断提高安全绩效,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有色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评定和监督

  一、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考评的方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二、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评分标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自主评定,然后委托外部考评定级,最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三、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等级认定、颁发证书、公告和备案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等级认定、颁发证书、公告和备案工作,并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主评定。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制造行业企业都要成立企业自评小组,按照相应的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开展自评,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然后委托经安监部门认定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

  (二)外部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考评工作由经省、市安监部门认定的机构组织考评。考评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依据相应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考评,形成书面考评意见,考评工作结束后,向企业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时,要告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对考评的过程进行监督,为等级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三)等级认定。企业根据外部考评结果,向负责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具有相应认定职能的安监部门报送(见附件1)。具有相应认定职能的安监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发布公告。安监部门要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五条  评定内容。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考评内容分为管理单元和生产单元两部分(详见本办法附件2-5)。

  第六条   评定、考评方法

  (一)按照《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自评/评定表》、《有色企业安全标准化氧化铝单元自评/考评表》、《有色企业安全标准化电解铝单元自评/考评表》、《有色企业安全标准化铜冶炼单元自评/考评表》、的规定逐项评定、考评。

  (二)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考评得分不少于90分;

  二级:考评得分不少于80分;

  三级:考评得分不少于70分。

  (三)有色企业考评得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取得相应的等级:

  1、考核年度内未超过当地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2、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本年度内不予进行等级评定。

  (四)考评结论分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考评和生产单元考评均不少于90分的,最终考评结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考评和生产单元考评均不少于80分的,最终考评结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考评和生产单元考评均不少于70分的,最终考评结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第七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一)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发证一年后,企业通过自主评定达到高一级别的标准化等级,通过重新外部考评后,可向相应级别发证机关提出升级申请。

  (二)在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单元发生重大变化、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应要求企业进行外部考评,根据考评结论,重新定级。

  (三)在有效期内,超过当地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企业必须向发证部门交回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企业应当提出换证考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等级证书。

  第十条 换证时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评定。

  附表: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