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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点非煤矿山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实施意见(试行)[2009]

2011-02-18   晋安办字〔2009〕6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强化非煤矿山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决定在全省重点非煤矿山实行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实施在全省重点非煤矿山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派驻范围

  (一)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

  (二)正在建设或者投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

  驻矿安监员的派驻以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为派驻基本单位,每个独立生产系统至少派驻一名安监员,必要时可组建驻矿安监站,派驻多名驻矿安监员;向尾矿库派驻的安监员,可根据当地实际,

  多个尾矿库组建一个安监站,实行巡回包片安全监督,安监站的组成及其监督责任范围,由各市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三、驻矿安监员的职责

  (一)接受派出部门的领导,向派出部门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监督所派驻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政策指令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派驻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四)监督所派驻企业严格按照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的要求进行开拓布置和配备安全设施,按照采掘计划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

  (五)监督所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监督所派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全员安全培训以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监督所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代班下井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参加所派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向上级报告。

  (七)驻矿安监员每月入井天数不少于15天,出勤天数不少

  

  于22天。跟班作业期间,应深入非煤矿山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进行检查,随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派出部门报告。

  (八)驻矿安监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填写驻矿日志,对每日检查的时间、地点及检查线路做好记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九)驻矿安监员发现所派驻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离危险区域,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向派出部门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监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向派出部门报告。

  (十)驻矿安监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所派驻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驻矿安监员的责任。

  四、驻矿安监员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国家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并能较为熟练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具有矿山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矿山现场工作或安全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者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矿山现场工作或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

  (四)自身素质良好,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有丰富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

  (五)具备基本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了解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的基础知识。

  (六)经派出部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七)在同等条件下,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者优先选用。

  五、驻矿安监员的管理

  (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实施非煤矿山驻矿安监员制度的工作主体,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驻矿安监员的选派、培训、考核、监督、业务指导、工资发放、保险交纳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驻矿安监员的相关工作。

  (二)市、县政府应当建立驻矿安监员经费保障机制,安排资金为其履职提供经费保障,包括驻矿安监员的工资、劳保、保险、培训及必要装备等费用。所派驻企业不得向驻矿安监员直接支付任何费用。

  (三)驻矿安监员聘用期一般不少于3年,并实行定期轮岗

  交流制度,在同一个企业连续工作时限不得超过1年。

  (四)派出部门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考核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驻矿安监员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

  (五)派出部门对驻矿安监员报告的重大隐患以及有关的紧急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六)派出部门和所派驻企业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或委托市长助理负责组织协调,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派驻安监员领导组,为派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驻矿安监员的派驻工作,应做好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对非煤矿山派驻安监员是我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加强勾通,密切配合,有效推动非煤矿山派驻安监员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业务培训。驻矿安监员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派出部门要高度重视驻矿安监员的学习培训,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和实践的

  机会,努力把驻矿安监员锻造成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好、工作作风好的专业队伍。

  (四)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监员派出部门要与驻矿安监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同时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廉政有关规定。

  非煤矿山驻矿安监员制度自本实施意见下发日起施行。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