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河南省煤炭条例》、《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郑政文(2006)2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煤炭管理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平时考核,市煤炭管理局采取抽查、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了解等多种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市煤炭管理局结合目标责任书内容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并组织若干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划分三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优秀单位。
考核得分在60分———89分之间的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煤矿安全生产未完成目标单位:
(一)目标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县(市)在本年度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控制指标的;
(三)本年度内有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1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考核评分标准由市煤炭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考核结果由市煤炭管理局初步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定评选比例和考核得分,对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优秀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07年度各县市煤矿目标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