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确保我市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的圆满完成,根据《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7号令)为依据,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努力实现“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发生集体伤人事故,不发生群体恶性事件”的工作目标,为全市人民营造安全、稳定、和谐、愉快的节日氛围。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的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烟花办),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三、相关职责
市人民政府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分析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烟花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受理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群众举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对烟花爆竹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见附件2)。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所属安全监管、公安、执法、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运输、零售、储存、燃放的安全进行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审查、许可和监管,指导各单位在禁止燃放地点特别是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及其他重点地区设立禁放标志并组织人员看护;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单位全面清理可燃物、易燃物,并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维护烟花爆竹仓库周边秩序,保障烟花爆竹仓库的正常使用。市安全监管局: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指导检查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是否科学、协调;负责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实施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确定运输路线,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非燃放时间和非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行监控和检查,查处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产品;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务活动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资质许可及其管理;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对携带烟花爆竹乘车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烟花爆竹经营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市执法局:依法查处流动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经营含氯酸钾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
市供销社: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指导烟花爆竹流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市卫生局:制定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医院等禁放区域的划定及内部的看护。
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落实看护力量。
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所需工作经费。
市物价局:严密监控市场烟花爆竹零售价格,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烟花爆竹零售价格变化情况,查处哄抬物价、联合涨价等行为。
四、工作重点
(一)市建成区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2008年2月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零点至2008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六日)24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二)市建成区允许燃放的时间:2008年2月6日零点(农历除夕)至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一)24点;2月8日(农历正月初二)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十六)每日的7点至24点。
(三)“禁改限”的区域:郑州市建成区,不包括上街区。
(四)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C、D级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设立。凡是在郑州市市区内依法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都可以在郑州市市区内开展批发业务,并在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批发企业原则上划区经营,特殊情况可以跨区经营。
(六)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办理和网点布设。为了调动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履行职责,2008年市安全监管局不再分布具体的网点数量。各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乡(镇)分布、人口总量、密集度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本行政区烟花爆竹零售布设方案,按照规定受理、审批、发放本行政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工作。但必须于1月25日前将网点布设方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见附件3),零售许可证发放情况必须于2月3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七)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零售场所严禁设在农(集)贸市场、展销会、超市、商场及周边地区;严禁设在广场、车站、公园和游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商业街繁华地带;严禁设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周围;零售场所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和图书馆内;严禁设在住宅楼;严禁设在易燃易爆物品(如加油站)周围100米内。
五、坚决打击非法行为
(一)把“三关”。一是入市关。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在市区外设立检查站(点),对可疑车辆和人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进行查扣,集中进行销毁,严禁不合格烟花爆竹流入我市。二是上市关。市区内批发企业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是具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从严加大查处力度,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上市。三是经营关。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营人员必须受过专门培训,经营产品必须是符合郑州市市区允许经营的品种。
(二)防“三违”。一是严查违法行为。“禁改限”期间,涉及到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运输、储存、生产等行为,依照法律从重、从快处理。二是避免违纪行为。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是制止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发现市民违规购买、燃放不合格产品,都有权力和义务制止,对零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小商贩及时举报。
(三)打“三非”。市烟花办要协调安全监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烟花办要在新闻媒体上滚动播出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经查实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行为,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六、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烟花爆竹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识别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产品的知识,自觉从合法渠道购买、燃放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掌握烟花爆竹的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
(二)要强化责任。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各级领导部门的一把手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去抓,抓出成效。2008年“禁改限”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集中表彰一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布设零售网点和审查、核发零售许可证。
(四)各区政府要制定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日巡夜查制度、部门联动制度和交办反馈制度等制度。
(五)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
(六)要保证信息畅通。烟花办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及时做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要保证各项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