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
现将《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渡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细化海事监管责任,提升海事机构对渡口渡船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实施“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以下简称“示范渡口”)考评工作,是全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点得以落实的重要抓手,是确保渡口“五有”设施(有:一个候船棚、一条斜坡道、一个安全告示栏、一个渡口名称石碑、一艘合适渡船,以下简称“五有”)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渡运安全监管水平,实现全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以下简称“辖区批准渡口”)。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示范渡口”考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成立“示范渡口”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称省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郭晓明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李玉辉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处处长
张克亚 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地方海事局)局长
成 员: 省地方海事局、省辖市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渡口”的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地方海事局)局长张克亚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省辖市要比照省考评领导小组的设置,成立相应的“××市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机构(以下称省辖市考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渡口的考评工作。
第七条 “示范渡口”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不搞平衡照顾,严禁弄虚作假。
各省辖市“示范渡口”总数在“辖区批准渡口”总数的40%以内。
第八条 各级考评机构按照《办法》,认真组织辖区内“示范渡口”开展创建、考评工作。
第九条获得“示范渡口”的,将被授予“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匾牌,时限二年,期满重新考评。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条 “示范渡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有:渡口有县政府审批
县、乡政府明确渡口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领导
有渡口安全管理员
2、三无:两年内(本年度的前两年)无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无超载航行
无违规航行(恶劣天气不出航、不带故障出航、不携带危险品出航)
3、四全:渡口基本安全设施齐全(五个有)
船舶和船员证书齐全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船舶安全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考评标准按照《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标准》进行(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申报和考评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地方海事机构(未设置县级地方海事机构的,由渡口所在地的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上县级地方海事机构和无县级海事机构的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对“辖区批准渡口”按照《考评标准》进行逐项对照自查,对符合标准的渡口,逐一填写《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填写《 市(县)申报示范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后,向省辖市考评机构申报。
省辖市考评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工作,组织人员对申报的渡口按照《考评标准》逐项进行考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渡口,填写《申报表》,并将本辖区申报渡口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上报省考评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向省辖市考评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5--10日;省辖市考评机构向省考评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20--25日。
第十四条 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将市考评机构的考评结果、申报材料及名额进行审核,必要时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可组织人员就各省辖市考评上报的渡口进行抽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省考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经省考评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示范渡口”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以文件形式公布并授予牌匾。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示范渡口”每年奖励资金1万元。用于渡口所在地“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实施渡口现场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补助、渡口“五有”设施维护、渡船维护保养,比例分别为50%、30%、20%。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从当年预算中拨付至省辖市地方海事局。
第十八条 省辖市地方海事局要建立健全“示范渡口”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制度,严把奖励资金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奖励资金用途和《示范渡口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检查,认真做好经费管理及拨付工作。
第十九条 “示范渡口”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对“辖区批准渡口”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见附件4)。省辖市地方海事局每季度对“辖区批准渡口”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辖区批准渡口”的50%,且每年对每道渡口进行检查不少于二次,做好记录(见附件4),并将每次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上报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省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后,收回“示范渡口”牌匾,停止奖励资金拨付,该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二年内不得申报,二年内该省辖市考评机构所在地的“示范渡口”名额比例将减少10%,即本辖区“示范渡口”名额比例为30%;经省考评工作办公室研究,将其名额调整到其它省辖市。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发生后瞒报、漏报;
3、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省辖市考评机构在申报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4、省辖市地方海事局未建立健全“示范渡口”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或没有及时、足额拨付的,或挪作他用的等违反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标准
2、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申报表
3、市(县)交通安全示范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
4、地方海事局(处)渡口安全检查记录薄
5、渡口安全检查及渡船维护保养登记薄(由渡船船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