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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2011]

2011-02-24   豫安监管一〔2011〕2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及关于标准化考评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的考评(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含二级)以上企业的考评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

  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二)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第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认定工作实施分级负责制。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达到三级、四级标准和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达到年生产规模(露天矿山年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地下矿山年生产规模5万吨/年以上;尾矿库储存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认定;

  2、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外的达到五级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认定。

  第五条 省、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认定。

  第六条 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认定,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以认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终等级。

  第七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不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的,必须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考评。

  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申请考评。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及考评机构不得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

  第八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定采取企业自主申请、考评机构考评、省(市)安全监管局认定和公告的原则。

  第九条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能够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考评工作的专业专职人员。从事一、二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认定,其它考评机构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认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可推荐一家考评机构报省安监局认定,负责本地区申请五级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十条申请金属非金属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建立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6个月以上的企业;

  (三)尾矿库必须达到正常库标准,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四)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十一条达标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应用评定软件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外部考评。企业按照自身类别和自评等级,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依据《规范》、相应评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考评工作结束后,向企业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1、考评机构应根据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企业的特点,组织具有安全标准化考评资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可邀请非煤矿山相关专家参加),采取现场检查、查阅相关图纸资料及记录、问询等方式,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对照适用的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逐项给出考评分值,并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结论性意见,形成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评报告及相关记录,确定考评推荐等级;并向企业反馈考评意见。

  2、考评机构在考评工作中发现考评对象企业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停止考评工作,并及时书面向具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确认考评对象企业已纠正严重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评工作。

  (三)等级认定。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向具有相应认定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1、省、市安全监管局对安全标准化达标申请企业申请材料、自评报告、考评机构考评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达标申请企业达标等级,出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认定书。

  2、发布公告:省、市安全监管局对已评定等级的企业在本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间有投诉意见

  的,组织核查,依据核查意见确定是否核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

  牌匾,并将核查意见告知企业及投诉方。

  3、颁发证书、牌匾。公告期满且无投诉意见的,省、市安全监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全国统一的式样。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考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达标评定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和循序渐进、不断提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定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安全监管局可对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认定的安全标准化矿山企业随机进行抽查。发现在考评中降低条件、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考评机构考评资格;发现在认定中违犯程序规定、把关不严的要收回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原核发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等级更高的,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核发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二级(含本数)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向国家安全监管局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达标企业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应

  每年一次向原核发机关、当地安全监管局、考评机构如实报送

  年度自评报告,并对提交的自评报告真实性负责。

  达标企业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原核发等级证书安全监管部门应吊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被吊销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安全标准化评定。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含市级安全监管局实施许可审查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考评机构重新进行达标考评。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安全监管局部门每季度末要向上一级安全监管局部门报送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申请材料

  2.考评报告格式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请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认定书

  5.企业自评结果汇总表

  6.考评机构打分说明汇总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