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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实施细则[2007]

2007-07-06   辽安监规划[2007]29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管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省局依据《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实施细则》,经2007年3月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实施细则

  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管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依据《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管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符合《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凭证。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使用情况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四、申请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储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

  (四)经销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有经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管理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3份):

  1.《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销售过程控制文件;

  4.经营场所、储存场所、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检验人员、保管人员任命文件;

  6.产品标准;

  7.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名单及资质证明(安全标志证书和工业产品许可证);

  8.产品有效批检报告。

  (二)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

  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告知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逾期未完成材料修改的,终止本次审查。

  (五)现场审查合格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销售证书。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现场审查报告要求完成整改,并经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报送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单位整改合格的报告10个工作日内颁发销售证书。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销售证书。

  六、现场评审时,申请单位未能提供有效批检报告的产品,现场评审人员要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七、被终止审查或不予颁发销售证书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申请单位,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八、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单位,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把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有效期3年。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单位,在销售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销售证书延续手续。

  十、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有效期内,销售单位经营的产品种类发生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销售单位的名称、经营场所、储存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检验人员、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

  (一)销售单位经营的产品种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

  (二)销售单位的名称、经营场所、储存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检验人员、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照销售过程控制文件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被暂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有效期届满,销售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销售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检验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销售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

  (八)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不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在被暂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期间,擅自经营的;

  (十)销售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一)已不具备本细则规定销售条件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情形。

  十四、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单位,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本细则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