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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2008]

2008-04-22   本政办发[2008]3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交通运输、建材、机加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资金。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

  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

  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

  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

  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二)县(区)人民政府

  1.本溪满族自治县、溪湖区50万元;

  2.桓仁满族自治县、明山区40万元;

  3.平山区、南芬区30万元。

  (三)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溪鑫宇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桓仁天德礼花厂、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50万元;

  2.本溪七一五厂30万元;

  3.其他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交纳标准确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标准交纳。

  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和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政正职、副职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的标准交纳。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其他管理人员的交纳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确定。

  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交纳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份交纳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逾期未交纳的单位及个人,视为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考核工作。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及省安监局《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监察与市、县(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规定进行奖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2.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

  3.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

  附件1: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杨 力 副市长

  副组长:赵福才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龚振福 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 焦伟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大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福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绍平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张宇明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赵福才(兼)。

  附件2: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

  为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和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 考核指标

  1.伤亡事故考核指标;

  2.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指标;

  3.安全宣传教育指标;

  4.安全基础管理指标;

  5.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指标;

  6.否决指标。

  二、考核方法

  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考评小组,年中、年末各检查一次,按各分项考核标准打分,年终进行总评。

  三、考核等级及奖罚标准

  1.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2.奖罚标准

  (1)先进。县(区)政府经省政府考核评为先进的;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经考评小组依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检查得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的,为先进单位。先进单位从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提取20%,作为对县(区)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奖金,其中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可得本人交纳金额1倍的奖金。

  (2)达标。县(区)政府经省政府考核评为达标的;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经考评小组依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检查得分在80分至94分的,为达标单位。达标单位从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提取10%,作为对县(区)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奖金,其中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可得本人交纳金额50%的奖金。

  (3)不达标。县(区)政府经省政府考核评为不达标的;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经考评小组依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检查得分在79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从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扣罚20%。被扣罚的部分,作为市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奖励资金,从提取的和扣罚的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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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

  考核项目 考核办法 扣除分 评定分 备注

  (一)

  伤亡事故(24分)

  1.控制伤亡事故(20分)

  在控制指标内死亡1人或重伤3人扣5分;重伤1人或发生一次急性中毒3人以上事故扣1分。

  2.事故及时统计上报(2分)迟报1起扣1分。

  3.发生事故及时抢救并保护现场(2分)未及时抢救并有效保护事故现场每次扣1分。

  (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10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5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5分;缺1项扣1分。

  2.安全目标未层层分解扣3分。

  2.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分)

  1.未建立扣5分。

  2.缺1项扣1分。

  3.未按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扣2分;未进行预案演练扣0.5分。

  (三)安全宣传教育(14分)

  1. 安全教育(10分)

  1.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扣2分/人。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扣2分/人。

  3.按规定应进行全员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扣0.1分/人。

  2.安全宣传(4分)

  1.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月活动扣2分。

  2.未制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扣2分。

  考核项目考核办法扣除分评定分备注

  (四)安全基础管理(22分)

  1.安全机构及人员(4分)未按法规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扣4分。

  2.各种安全资料(8分)

  1.无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无安全会议记录、无安全检查记录、无安全教育档案、

  无事故档案、无职业卫生档案、无事故隐患排查档案、

  无劳动防护用品档案等各扣1分。

  2.内容不完整、记录不全各扣0.5 分。

  3.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分)

  1.未办保险扣2分。

  2.每少10%扣0.5分。

  4.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2分)

  1.未按法律规定购买、发放扣2分。

  2.未按规定配戴每人次扣0.1分。

  5.新、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 (4分)

  1.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扣2分。

  2.未经市安监部门验收扣2分。

  6.安全措施经费提取(2分)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扣2分。

  (五)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30分)

  1.安全检查(10分)

  1.未有或未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扣2分。

  2.隐患逾期未改,每项扣2分。

  2.隐患整改及资金投入(10分)

  1.隐患无整改计划扣1分。

  2.未及时实施整改措施扣1分。

  3.未按期整改完毕,每项扣1分。

  3.工艺设备安全管理(10分)

  1.无安全防护设施每台扣0.5分。

  2.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每台扣0.5分。

  3. 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每台扣2分。

  4.对危险设施、设备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台扣0.5分。

  考核项目考核办法扣除分评定分备注

  (六)否决指标

  1.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各类重特大事故。

  2.有效遏制各类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1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应在下达的考核控制指标范围内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考核控制指标。

  4.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并积极配合调查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逃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