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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

2004-04-14   大安管局发[2003]12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属单位: 

   近几年,全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不断发生,2002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因工死亡事故20起,死亡20人,占全市死亡人数的22%,其中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尤为突出,共12  起,占建筑事故的60%。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扼制高处坠落事故的频繁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决定结合建筑从业单位年度安全资格审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大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六日

大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我局决定,从2003年3月15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特别是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贯彻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规范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建筑业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

  二、 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从事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拆除施工等有关活动的从业单位(以下称建筑从业单位)。要对实施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从业单位进行整治。

  (二)整治重点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现场和施工环节重点进行整治。

  三、整治基本内容

  (一)整顿建筑从业单位的内业管理。凡没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筑从业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没有建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的施工项目部要立即完善管理档案;在施工项目中没有制定各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验收合格记录的要停止其作业,督促其整改,直至完善。

  (二)整顿建筑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筑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没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不得上岗指挥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各施工项目部在用的职工必须经过全员安全教育,达到三级安全教育标准方可上岗工作。

  (三)整顿建筑从业单位承包发包工作。建筑从业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没有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没有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建筑从业单位,一律不准承包建设工程;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且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不同施工项目部,没有相互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并对整体工程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各分包单位要对其负责的项目、工程安全工作负责。

  (四)整顿建筑从业单位施工现场防护工作。各建筑从业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基础施工支护、模板支撑,特别是脚手架搭设、“四口”及临边防护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不合格的要停止其作业,直至整改合格。高处作业、拆除作业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坠落事故发生。凡施工现场采购、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工人个体防护等特种防护用品都要出具生产单位加盖印章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近期省级以上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否则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停止使用。

  (五)整顿建筑从业单位施工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及施工用电安全工作。凡在用施工机具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凡施工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要求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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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整治工作方法步骤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2003年3月份开始,年内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2003年3月)。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进行动员、部署,要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整治工作。要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实施。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003年4-6月)。

  各建筑从业单位要组成由主要领导和熟悉施工安全工作人员参加自查的领导小组,按照施工安全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整改完成后,应逐项就本单位整改情况逐级上报。市直单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处,各区市县属建筑从业单位报区市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2003年7-9月)。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建筑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的,允许继续施工;没有整改要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要停止其施工作业。对于专项整治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建筑从业单位要从重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依法严肃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此期间对市直建筑从业单位进行抽检。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0-11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地区、各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也将对所有建筑从业单位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整治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从业单位,将不予核发安全资格证书。对于安全整治工作不彻底,甚至是摆形式、走过场的单位和地区除通报批评外,将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中予以扣分。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建筑从业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同时,要层层落实责任,坚持求真务实,扎实工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抓住建筑施工中的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和脚手架倒塌、触电等事故多发部位,严格要求,认真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要通过整治,确保建筑安全形势真正有所好转。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现场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与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建筑从业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结合起来,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从而扭转建筑行业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