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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及追究办法[2009]

2009-06-25   本政发〔2009〕13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及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及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发至乡镇政府)

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及追究办法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机动车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一、各级政府职责

    (一)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管理日常工作。

    (二)县(区)、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行政正职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1.建立县(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并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3.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4.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制度,并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5.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山区公路及农村低等级公路的路况改造;

    7.建立对公路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8.定期表奖交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9.严格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人实施责任追究;

    10.制定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1.及时准确上报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信息。

    二、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责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其行政正职或法人代表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本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机动车档案。

    (三)对内部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其及时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的会议和安全培训。

    (四)分解落实年度责任事故控制指标,签署交通安全责任状。

    (五)严格录用驾驶人,不准录用无资格人员或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件人员从事驾驶工作。

    (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三、重点单位职责

    重点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客运、货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旅游运输、拥有7座以上自用车辆的单位。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录用具有特殊资质的驾驶人员。

    (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3年内不得从事运输车辆驾驶工作。

    (三)驾驶人员在录用期间,被公安机关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四)对录用非本市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员上岗前,须先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有关规定等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五)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有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四、机动车维修单位职责

    (一)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肇事车辆台账制度,对所承修的肇事车辆进行逐台登记。

    (二)发现承修的系报废、肇事逃逸、盗抢的车辆,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为承修的报废、肇事逃逸、盗抢车辆出具虚假证明。

    五、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

    1.严格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2.检查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3.制定驾驶人员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培训;

    4.开展经常性的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相关检查,对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5.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测试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方案;

    6.农村公安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县级以下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7.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按计划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事故隐患路段进行维修改造;

    2.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3.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退出机制;

    4.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技能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5.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全面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其质量和状态良好;

    6.依法加强客运、特种专业运输的资质证明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7.督促长途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8.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2.健全生产重大事故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救援体系;

    3.及时组织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行政责任。

    (四)规划建设部门职责

    1.有计划地建设、更新、维修城市道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2.加强新建、改建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3.建成区内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开发时,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审查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和工程设计方案;

    4.科学设计、建设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满足停车需要。

    (五)教育部门职责

    1.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2.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评定;

    3.上学放学时,学校要组织学生有秩序地通过道路;

    4.积极支持提倡小黄帽、路队制度。

    (六)工商和质监部门职责

    1.配合公安机关对拼装车辆、走私车辆进行监督和打击;

    2.建立和完善对经销商违规销售不合格车辆的处罚追究制度;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保险监督部门职责

    1.普遍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2.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信息制度。

    六、责任追究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构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采取挂黄牌、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对6个月内连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禁止车辆上路行驶。

    (三)对营运车辆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

    (四)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符合以下规定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或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五)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六)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七)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八)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九)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凡未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相关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或者不履行义务、未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及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对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和责任追究。

    (十二)本溪驻军(含武警部队)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按《驻东北三省部队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七、执行和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