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要求,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管理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重点对渡口、渡船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到位、实施到位、落实到位,有效改善渡口、渡船交通运输条件,进一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为方便群众出行,促进水运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一)整治对象。
1.未经审批的非法渡运渡口。
2.不适航的渡船。指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未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渡船。
3.基本设施不健全的渡口。指没有渡口标志牌、渡运须知、渡运路线,不具备旅客、车辆上下船等安全设施的渡口。
4.渔船、农用船等非法渡运行为。
5.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的渡船。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利用两年的时间使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95%.逐步建立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整治活动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为民服务。
(二)坚持服务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三)坚持宣传教育与整治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工作,创造有利于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的社会环境。要坚决打击违法违章行为,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与日常的安全检查、签证管理、巡航监督有机结合,安排好专项整治活动,使整治活动开展得扎实、持久。
(五)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重点。要重点整治松花江、嫩江干线的渡口、渡船。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治理活动有序开展,成立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恩会 省交通厅助理巡视员
赵世伟 省安监局副局长
马 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敦春 省水利厅副厅长
成 员:李彦文 省交通厅安全处副处长
王工一 省安监局二处处长
葛双平 省交通厅运输处副处长
彭今海 省地方海事局局长
张 跃 省公路管理局局长
周志佳 省水利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书记
办公室主任:李彦文(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跃奇(兼)。
专项整治联络人:李忠诚
省交通厅安全处主任科员
许宝国 省安监局二处调研员
白永成 省地方海事局安全处处长
专项治理办公室电话:0431-5097571、5636927,传真:0431-5636927,E-MAIL:lizhongcheng@JLJT.gov.cn.
各地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排、协调沟通以及与省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联系等。各地应在11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建情况和实施方案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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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治的方式与内容
(一)加强宣传。
从2005年11月20日起,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结合近几年全国渡船重特大事故带来的危害、损失以及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措施和意义广泛宣传。要让渡口、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认识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的必要性、迫切性,主动配合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和报道。宣传工作要结合每一专项整治阶段的措施并要贯穿整治活动的始终。
(二)明确渡口管理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渡口设置的审批机关、渡口安全的监管部门、渡口安全的日常管理单位;划清职责、落实责任,并按照分工开展好整治和今后管理工作。县、乡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章守法。
(三)综合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由渡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跨行政区的渡口各自负责本岸码头和游船的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专项经费,认真组织好整治工作。
1.充分发挥交通、安监、财政、水利、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积极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2.取缔非法渡口,对渡运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合格的履行渡口审批手续。
3.对渡口码头及引道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公路部门依据相关公路及码头标准提出整改意见,渡口所在县(市)具体落实。无法整改或不予整改的予以取缔。
4.对不适航的渡船由交通海事机构责令停航整改,无整改价值和达到报废期的予以报废。
5.对无证渡工实施培训,经交通海事机构考试合格后发证上岗,无证渡工不得驾船渡运。
6.乡镇政府、水利渔政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船、渔船的管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渡运行为。
六、工作步骤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5年11月20日开始,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1月20日—2005年11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机构,开展集中宣传,做好内部动员,统一思想,制定方案,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打好基础,为下一步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05年12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市(州)组织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清理出需要整治的渡口、渡船,并逐一登记造册。调查要全面、准确、详细,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5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为全面整治阶段。各地要根据摸底情况和整治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整治的步骤和措施,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对登记造册的渡口、渡船进行全面治理。各地要从2006年5月份起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上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4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全面治理阶段结束后,各市(州)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验收。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并将验收合格的渡口、渡船统一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各地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五阶段(2007年5月1日—2007年9月30日)为再整改验收阶段。各地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对困难较大的要重点帮扶解决问题,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95%的要求。
各地整治活动完成后,要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定、分析和总结,并将总结(连同“附件5”)以书面材料形式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切实抓好各阶段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此次活动,形成合力,提高整治工作效率,保证整治质量。
(二)要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各地要对参加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人员进行思想动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邀请新闻记者深入现场报道,可采取张贴标语,挂宣传横幅,出墙报、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地广泛宣传。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整治。参加专项整治活动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开展整治。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并使用礼貌用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避免发生激烈对抗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做到依据准确、手续完备、文书规范。
(四)认真整改,务求实效。各地对发现的隐患要跟踪整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存在问题的渡口、渡船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帮助和督促没有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县、乡人民政府尽快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把农村渡口建设同农村公路建设通盘考虑,农村渡口作为农村公路的延伸和纽带,其建设必须列入公路建设资金预算,并且渡口的建设要与连结公路的技术等级相适应。对于靠自身力量进行渡口、渡船改造确有困难的,各地要积极协调以中央补贴、地方政府配套、经营者自筹的办法加以解决。
(五)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地要对专项整治每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专项整治活动不重视、不认真,动作缓慢、拖拉,应付、走过场,影响全省整治工作推进的部门、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5.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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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有船单位和个人及船员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定期召开渡口安全管理协调会,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标准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必须经过海事部门同意。
(二)渡口必须具有与不同水位相适应,供船舶停靠以及供货物装卸、车辆、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渡口的引道应能满足过往车辆、人员的通行要求,并与所连接的公路等级相适应。
(四)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六)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标准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必要的法律文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应有固定车辆、货物的基本设施。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冒险航行、违章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适任条件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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