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吉林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2008年吉林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望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贯彻执行,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州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请于2月29日前上报省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2008年吉林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工作目标的重要一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及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切实做到及时发现、责任落实、有效治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实现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全省露天采石场杜绝“扩壶”爆破和“掏采”作业方式。
(二)在生产尾矿库重大危险隐患整改率达100%,消除危库、险库;所有停用尾矿库必须符合安全标准或依法闭库。
(三)所有在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四)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五)冶金、有色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
三、工作重点
(一)露天采石场
1.要严格落实开工前安全检查制度。
2.对不适合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企业,由属地监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矿山工程技术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并报省局复核批准。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3.坚决取缔“扩壶”爆破方式,严禁“掏采”作业。
(二)尾矿库
1.5月底前,市州监管部门要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专题上报省局。未完成整改的尾矿库不得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2.停用尾矿库必须逐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或部门,并达到安全标准或依法闭库。各市州局将辖区内停用尾矿库及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或部门名单于4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3.上半年,省局将委托吉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分地区分批组织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及特殊工种进行培训。6月底前,未依法取得筑坝、放矿、排洪、排渗作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各级监管部门3月底前要对所监管尾矿库《调查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重新进行一次核对,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数据变化情况上报省局。
(三)地下矿山机械通风
各级监管部门4月底前要组织专家对所监管企业逐个生产系统主扇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的布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风速、风量和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生产需要进行一次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省局将对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情况,特别是近年因炮烟中毒发生窒息死亡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四)建设项目“三同时”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已审批核准、正在建设项目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以建代采,尤其是在生产企业未经批准私自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条件、超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认真进行清查,依法严格查处。
(五)冶金、有色企业
上半年,省局将组织专家组对去年已进行安全普查的冶金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验收,对其他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逐户进行检查。各市州局务必于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所有冶金、有色企业名单上报省局。
四、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监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按照国家总局新近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和“隐患治理年”的具体要求狠抓工作落实。要把隐患排查整治作为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重要工作内容和环节,明确责任,严格标准,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制度规定,强化责任落实。要继续抓好露天采石场等季节性生产企业开工前安全检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每年一次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发生死亡事故企业恢复生产前必须经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监管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以及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落实,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监管工作质量。
(三)突出整治重点,严密防范措施。各级监管部门一定要把尾矿库、排土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压活动明显,以及老矿山恢复生产、进行残矿回收和采空区面积大、情况复杂的企业作为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从严排查,跟踪监控,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切实防止因工作疏漏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四)加大监管力度,增强工作实效。省局下半年将组织各市州监管部门对所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互检,并在事故多发地区和发生严重事故的企业召开现场会,以此推动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