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9号令)、《关于吉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级管理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72号),制定本办法。
一、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在申请进行设计审查前,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并且,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通过,由评审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一)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3.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含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等)及职业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不含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说明书及职业安全专篇时间)内审查完毕。
1.成立审查组,确定专家组成员;
2.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职业安全专篇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含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等)及职业安全专篇(一式三份)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审查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同意”批复或说明“不同意”理由。“同意”批复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属地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职业安全专篇内容是否符合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要求;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建设监督
(一)建设项目基建及试生产期限。建设项目自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通过之日起准予开始建设,基建期限以初步设计核定的基建时间为准;建设项目基建完工后,露天矿山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地下矿山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基建或试生产期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所属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原设计审查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内容的落实。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如需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设计文件,报原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修改。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建设项目所属地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之日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质量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及期限建设。
三、竣工验收
(一)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审查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竣工报告;
4.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验收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不含建设单位落实评审意见,完善安全设施时间)内审查完毕。
1.一般程序(适用于危险程度较高、建设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完成后,由组织评审的中介机构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三份)及评审意见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⑵建设单位按照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善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修改完善证明材料。
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验收。
①成立验收组,确定专家组成员;
②验收组现场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交验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情况介绍,进行现场检查;
③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形成专家组意见;
④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⑤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建设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进行复验。
2.简易程序(适用于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建设规模较小、工艺较简单的建设项目):
⑴成立验收组。
⑵验收组与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共同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交验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情况介绍,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⑶验收组与被委托中介机构共同召开专家组会议,形成专家组意见(第一,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意见;第二,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意见)。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完成后,由组织评审的中介机构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三份)及评审意见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⑷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⑸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建设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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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4、安全标志及设置;
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1.建设单位性质、建设项目名称、地址、规模、投资、矿区批准部门和批准时间、安全预评价单位、设计单位;
2.设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3.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及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竣工时间;
2、设计变更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明(由于目前我省暂无检测检验条件,因此,企业要做出书面保证,待我省相应机构成立后,必须及时补检);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10、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12、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定的救护协议;
1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16、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改、扩建项目,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1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五、中介机构资质认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必须由取得国家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与安全验收评价不能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
(二)进行初步设计的中介机构不能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