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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2008]

2008-04-16   吉安监管办字[2008]67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省安全监管局工作职能、职责、制度、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我局根据新一届政府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办[2008]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认真落实新一届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各项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办[2008]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机关全体人员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省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直属机构,同时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各处(室)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切实贯彻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四、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对局长负责。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省局重大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局长业务办公会议。

  六、副局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

  七、局长外出期间,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管。

  八、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局机关各处长(主任)在局长、主管副局长领导下工作,对局长、主管副局长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在处长(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处长(主任)负责。

  九、各专员、处(室)根据机关职责划分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处(室)的工作,由主管处(室)协调有关处(室)研究处理;需要局领导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主管副局长(必要时报局长)决定。在各处(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局长、副局长指定的处(室)负责处理。

  第三章 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十、省局机关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省局“三定方案”规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党组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二、涉及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措施和局年度预算、基建项目安排等重大决策,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委员会或法律顾问委员会咨询后决策实施;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十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十七、科学界定安全生产执法的职责权限,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十八、自觉接受省人大和省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十九、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严格执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联席会议、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建立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处理分管工作上的上访问题。

  二十二、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省局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省局网站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局机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省局网站公布。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三、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上级要求及时调整任务。

  二十四、省局根据省政府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表和工作流程表。

  二十五、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全局年度工作安排,每季度、年中和年末向局党组报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告省政府。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六、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省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请示或报告:

  (一)拟订或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

  (二)贯彻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特别是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工作部署及年中和年末工作总结;

  (四)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七、省委、省政府交办或省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全省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以局公文、简报、政务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及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八、机关各处(室)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请示或报告。

  (一)为贯彻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所拟订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章 强化督查落实

  二十九、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推动局机关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省局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督查的重点是省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省局机关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十一、一般以省局督查委员会名义开展督查活动,办公室组织,每年要制定督查计划并实施。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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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三、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席。局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一,遇有特殊情况顺延。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本局重要工作;

  (三)研究全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四)听取各处(室)工作汇报,审议各处(室)提出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方案、意见等。

  (五)其他需由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十四、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出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监察专员、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本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讨论省政府交办的事项和需提请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汇报材料和本局制发的重要文件;

  (四)听取各处(室)工作汇报,研究其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十五、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应先经分管副局长审核,交办公室统筹安排。实行议题先沟通后上会原则,议题主办处室应事先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分送局领导审阅。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确定。

  出席或列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如不能出席或列席,须向局长请假。

  三十六、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由分管副局长按照职责分工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三十七、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业务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处(室)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按照局督查工作制度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办公室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局长报告。

  三十八、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省性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安全监管系统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省局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计划,须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业务处室原则上不单独召开全省性会议,确需召开的,须报经局长批准。

  三十九、局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部署下季度工作。各处室每季度末25日前上报总结材料,办公室汇总,局务会议讨论后实施。年末召开局机关干部大会,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

  四十、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名义行文。

  四十一、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文,一般按照领导分工,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报送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经主管副局长审阅,由局长签发。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发文由局长审阅后,报主管省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局长签发。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审阅同意。

  四十二、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请示、报告,必须由局长签发;因特殊情况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时,应做出说明或注明局长“已同意”。

  四十三、报送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阅批;或按机关职责划分,直接转有关处(室)研究处理。

  四十四、为提高公文运转效率,严格公文办理程序。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含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下发的文件或紧急电话通知,经办公室文秘负责人员提出呈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有关领导阅批,并交有关处室承办;紧急情况下,办公室可直接将文件交有关处室承办,同时报告有关领导。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通知,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包括局长在外地,出国除外),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指示办理。

  (二)各市(州)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请示件,直接分送有关处室提出批复意见,送分管局领导阅批;涉及全局工作的,分管局领导阅批后,报局长批准。

  (三)文件抄送件、情况反映、简报等,分送有关处室;重要的送有关领导,并复印给有关处室。

  (四)不许越级请示、多头请示、一文请示多事和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各处室负责人对送批或交办的公文,要及时催办、督办,防止漏办或压误,对紧急公文,要专人跟踪催办、督办,限时办理,除明确办理时限的以外,一般要求在3天之内办结或答复。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办公室做出说明。

  四十五、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上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六、局领导要深人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四十七、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会议规格和会期,压缩会议数量。开短会,讲短话。减少列席会议人员。原则上参加国家总局(或办公厅)通知参加的会议和培训班。

  四十八、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省局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起草局领导在全省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7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按照有关要求,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文字要控制在3000字以内。

  四十九、局机关干部必须坚决执行省局的有关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局长同意。

  五十、局长到省外出差、出访、休假,必须按规定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局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经局长同意,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离开长春,须经局长和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各处(室)的副处长(主任) 出差、出访、休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告主管副局长。各处(室)的正副处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出差、出访、休假。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联系畅通。

  五十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局长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副局长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出访,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审核,需要局机关解决经费的还需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副局长审阅同意后,呈报局长审批。

  五十二、实施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局机关全体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