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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制度[2009]

2009-07-14   吉安委办字[2009]42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吉林省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经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吉林省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企业对事故教训的吸取和工作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7]4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而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约谈。进行约谈时可邀请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在六个月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含单项)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发生重大社会影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五)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当地(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对本地区或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诺。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安委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