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要求,省安委会制定了《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11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由省安全监管局法规处牵头,其他相关处室配合。主要对下列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属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较大事故;
(二)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五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书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九条 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州)级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一条 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将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吉林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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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你市(州)发生 事故,造成 死亡, 失踪(涉险), 受伤。
请认真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请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督办事项。该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后,本通知督办事项予以解除。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