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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2006]

2007-03-12   黑建安[2006]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林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

  市(行署)以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12月分别进行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市(行署)以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分别进行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是典型四级重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市(行署)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本行政区域内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第四条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原则是:

  (1)事后分析,体现总结性。

  (2)事前分析,体现预测性和前瞻性。

  (3)科学分析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步骤是:

  (1)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

  (2)找出事故多发的地区、监督管理薄弱环节、事故类型。

  (3)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总结内在规律。

  (4)根据工程投资方向、结构以及行业发展经营机制,预测下一阶段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

  (5)制定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措施。

  (6)形成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