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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04]

2004-04-28   黑建安[2004]1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我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已开展多年,这项活动对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黑建安字[2001]第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定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   件: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鼓励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工地,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总体水平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均可参加申报、评定。

  第三条  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检查、评审和公布评定结果。

  安全文明工地日常评审工作,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建设安全站(以下简称安全站)。

  第四条  评审安全文明工地以建设部颁发的《标准》为依据,重点突出生活设施、主体封闭防护、防护用品质量、脚手架材质、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中选优。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安全文明工地分为二个等级,在达到《标准》优良等级的基础上:

  (一)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80分以上);

  2、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85分以上)。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85分以上);

  2、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90分以上);

  3、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样板小区所有工程均应达到相应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标准。

  在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中评分85分以上的工地,评定为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管理权限

  (一)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中择优初评,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复检、评审,报省建设厅认定。

  (三)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应按施工进度,根据《标准》进行检查,相关资料(录像、照片)存档备查。

  第四章  申报

  第七条  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从工程开工时列入计划,实行申报推荐,由施工企业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表)后进行申报。

  申报程序:

  (一)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企业申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签署意见——地市安全站备案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企业申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签署意见——地市安全站推荐——省安全站备案。

  安全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限:

  (一)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新开工工程在生活设施完工后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接到申报后应在15日内汇总后上报地市安全站;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确定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后30日内,由地市安全站汇总上报省安全站被案。

  凡逾期申报的,不列入当年推荐评定范围。

  凡未进行申报的工程,不得参加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定。

  第九条 申报范围:

  (一)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范围由各地市确定;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范围:

  1、民用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

  2、工业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3、市政工程: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推荐: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推荐,推荐时该工程70%以上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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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全过程管理,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审。

  对申报或经推荐的安全文明工地实行下列评定检查:

  (一)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全数检查;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由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在地市安全站推荐中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全数检查。

  第十三条  对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所在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进行月检查、季评审,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不定期抽查;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在一个施工期内要进行不少于4次的检查、抽查(即基础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等阶段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附带工程各阶段、各部位录像(基础施工、结构施工、主体防护、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机具设备、办公、生活设施、场容场貌),报省(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备案。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文明公约规定的,取消推荐和评审资格。

  凡已被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在后续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文明公约规定的,取消称号。

  第十五条  被查工地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不得向检查人员赠送礼品;

  (三)接受检查时,应提供各种方便,不得借故搪塞。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评定范围:

  (一)未达到《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的;

  (二)发生四级以上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四)发生重大火灾或特大盗窃案件的;

  (五)拖欠工人工资6个月以上的;

  (六)与居民发生重大冲突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地市以上各类检查中,受到处罚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严重扰民的;

  (九)因野蛮施工、情节恶劣被新闻媒介曝光的;

  (十)有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对拟评定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工程及承包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4天。对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报省建设厅认定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评定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表彰

  第十八条 对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等荣誉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招投标时,按下列标准加分:

  (一)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每项最高计分1.5分;

  (二)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每项最高记分1.0分;

  (三)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每项最高计分0.5分。

  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荣誉的项目经理,授予安全施工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