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查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指导和监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按照《黑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下列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省、市领导作出批示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且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经市安委会研究确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
市安委会办公室责成市安监局有关处(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规范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
第六条 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形成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事故调查处理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市安监局负责督办处(室)的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等涉及多个层级或单位的,由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汇总相关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形成后,需报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交由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政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