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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2010]

2011-05-31   哈安发〔2010〕116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严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查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指导和监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按照《黑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下列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省、市领导作出批示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且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经市安委会研究确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

  市安委会办公室责成市安监局有关处(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规范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

  第六条   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形成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事故调查处理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市安监局负责督办处(室)的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等涉及多个层级或单位的,由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汇总相关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形成后,需报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交由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政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